一、公司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
公司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屬於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變更是設立的一個環節和延續,因此,公司登記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行政許可」可以依法撤銷。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撤銷公司登記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作出撤銷公司登記決定的主體應當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
2.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有職權的行政機關自已發現錯誤後,認為應當撤銷的登記行為;
二、公司變更登記需要的資料有哪些
公司變更登記需要的資料根據變更的內容有所不同,例如,名稱變更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於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由股東簽署,加蓋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章)(原件1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要注意什麼
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要注意如下事項:
1.應進行工商變更、重新核名。
2.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3.重新刻章,且舊的章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繳銷。
4.更新的銀行預留的名稱信息
5.其他涉及公司名稱的資質許可證或證書到相關部門變更。
6.社保登記證、商標證書和專利證等與前公司名稱有關係的證件變更。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