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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司機酒後釀事故 公司應賠償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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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06年1月17日,趙南(化名)和三個夥伴聞某、許某、王某從建國門乘坐自己叔叔趙與(化名)駕駛的某公司計程車回家。沒有想到的是,趙與酒後駕駛的出租汽車前部與前方同方向行使的中型普通貨車尾部相撞。當場造成趙與、聞某、許某死亡,原告趙南、王某嚴重受傷,兩車損壞的慘重後果。車禍不僅導致三人死亡,並且導致趙南三顆牙齒被撞斷,面部多處骨折和形成面部大面積瘢痕,趙南住院治療長達41天之久。
[案情分析]
  經公安機關認定,趙與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趙與所在的計程車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醫療費,沒有支付其他費用。
  趙南認為,叔叔趙與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既然趙與為某出租汽車公司的職員,某出租汽車公司就應當依法承擔趙與工作期間造成的各項損失。作為出租汽車公司承保單位的保險公司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汽車公司認為,趙與雖然是本公司的職工,但他與乘車人趙南是叔侄關係,且在承運過程中,趙與沒有向趙南收取任何費用,此行為不是職務行為,自己不應當給予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自己雖然是出租汽車公司的承保人,但此次交通事故當事人並非是第三者,不適用出租汽車公司與保險公司雙方簽訂的保目,因此不願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結果]
  經房山法院審理查明:趙與作為被告出租汽車公司的工作人員,且在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趙與在實行職務中導致原告趙南右眼眶骨折、鼻骨骨折、右眼鈍挫傷等傷情(經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鑑定中心鑑定傷殘程度屬x級)出租汽車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趙與駕駛的肇事車輛雖在保險公司辦理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但趙南在事故發生時作為肇事車輛的本車人員,不屬於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責任範圍,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房山法院判決被告某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原告趙南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四萬八千六百六十元五角。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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