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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如何進——以「法律全球化」為例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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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的法學理論界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了關於法律全球化命題的討論。與以往其他法學理論問題爭論頗為相同的是,這樣的討論已經經歷了兩個階段,首先是在概念層面試圖對「法律全球化」的語詞的涵義進行界定,目前則比較明顯的進入第2個階段,即如何面對法律全球化帶來的衝擊,主要涉及從肯定和否定兩個方面看待法律全球化並提出相應的對策。我們之所以說這樣的階段劃分類似於以往的問題爭論,主要建立在這樣1種認識的基礎上,即第2個討論階段的出現是在第1階段的討論陷入困境的情況下展開的,若干年前我們在對「法律是什麼」「法治和法制」等1系列問題進行的討論都是沿著這樣的路徑。我們所要提出的問題是:這種概念未定的討論何以可能,以及是否恰當。以下我們試圖做出回答,在回答的過程中我們將緊緊圍繞「法律全球化」這1命題。
  1、第1階段的討論:語詞的理解
  1般而言,面對1個新的命題,人們總是企圖首先對命題的內涵進行清楚的界定,然後才是進1步的意義分析或進行相關的價值判斷,考慮到命題總是又相關語詞形成的,所以,對命題的內涵界定總是建立在對作為符號的語詞理解的基礎上的,羅榮渠先生在其經典著作《現代化新論》的開篇就明確提出「研究任何1種理論,都必須首先弄懂它所使用的基本術語」,於是如何理解命題中的語詞往往從成為學理爭論的第1步,法律全球化命題的探討也不例外。
  (1) 虛假的共識:「全球化」的語詞的形成
  法律全球化命題的提出與上個世紀後期全球化理論的提出密切相關。在中國,就「全球化」1詞而言,學者們在討論之初存在著這樣的共識,即中國的學者承認「經濟全球化」命題為真,換句話說,承認「經濟全球化」為1客觀事實成為中國學者探討全球化命題的基本平台,「全球化經常被單純地描繪成1種經濟現象」,〔1〕在法學界,學者們對法律全球化進行探討也是發軔於經濟全球化,甚至對法律全球化命題持完全否定態度的學者也並不否認經濟全球化命題的真實性,認為「對法律全球化保持警惕並不意味著無視經濟全球化」。〔2〕正是由於存在著這樣1種共識,學者們接下去很自然的將「經濟全球化」項內的「全球化」1詞置換進「法律全球化」的命題中,並圍繞這1新命題展開了討論,在這裡我們發現「全球化」1詞發揮了1種「掛衣鈎」的作用,我們看到的是語詞作為符號的強大力量。
  然而學者們對「經濟全球化」的概念理解是1致的嗎?顯然,承認「經濟全球化」是1個客觀事實與對「經濟全球化」概念的理解1致並不是1回兒事。按照索緒爾的語言哲學的「任意性原則」,語言不是簡單地為已經現成存在的事物或現成存在的概念命名,而是創造自己的所指,「任意性原則的深義是:概念是對渾然未分的連續的現實任意劃分的結果。」〔3〕於是我們發現,即使在世界範圍內,人們對「經濟全球化」1詞的定義也是存在著重大差異的,首先是有學者在較強意義上對經濟全球化進行定義,典型代表是美國經濟學家羅伯特&;#8226;賴特的觀點,他認為:「全球化正在迅速變成1個單1市場,哪裡成本最低,就在哪裡生產商品,國籍和國界正在失去意義。」〔4〕在這裡,全球化被視為1個與國界無關的活動,而各國公民則「失去了對現存國家治理體系的信心」〔5〕同時傳統的民族國家也成為全球經濟中不和諧的,甚至不可能繼續存在的單位活動,經濟全球化通過建立生產、貿易以及金融的跨國網絡實現經濟的「解國家化」。〔6〕其次是中性意義上的定義,如日本學者小葉世良認為「全球化是由於世界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出現的1種現實,它意味著整個世界將被視為無國界,貨物,資金,人員必須自由流動。」〔7〕在中性意義上使用「全球化」概念時,國籍或國界仍然是1種必要存在,國家依然在法律上對領土內發生的所有事情享有實際的最高權力,但這種國家的存在對世界經濟發展並不具有積極意義,它會給經濟發展造成障,所以至少應在經濟領域建立起1個世界範圍的共同體。而國家貨幣基金組織的專家的定義則屬於較弱意義上的理解,他們認為「全球化是指跨國商品與服務貿易及國際資本流動規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術的廣泛迅速傳播使世界各國經濟相互依賴性增強。」〔8〕在較弱意義上使用「全球化」概念時,全球化僅僅意味著相互依賴性的增強,或者說儘管全球相互依賴的程度增強了,但政府依然把持著很大的權力。
  通過以上的分類我們發現,實際上,學者們並沒有在「經濟全球化」1詞的概念上達成1致,他們是在用相同的語詞對現實做著任意的劃分,雖然大家都承認「經濟全球化」是1種客觀事實,但這種承認是從不同的「經濟全球化」的概念出發的,人們可以說已經就「經濟全球化」達成了共識,但這種共識只是1種表象,在某種意義上只是1個虛假的共識。而1旦這種虛假共識進入法律領域,出現了所謂「法律全球化」的概念時,「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也不可能是清晰的:有的學者在較強意義上接受了「全球化」的概念,強調全球化的「無國界」特徵,認為「法律全球化的最根本特徵就是法律的非國家化」〔9〕而法律的制定是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是由「私政府」制定的;有的學者則在較弱意義上認為法律全球化是「各國各地區的法律越來越相互接近、趨同、融合甚至局部統1的趨向」。〔10〕而當學者們從這些概念差異巨大的「法律全球化」出發來衡量客觀事實又沒有獲得相同的答案時,那麼對「法律全球化」的語詞內涵展開激烈的爭論就變的不可避免了。
  (2)、1直存在的分歧:法和法律
  如果說對「全球化」1詞的理解上的分歧是由於「經濟全球化」1詞的符號遮蔽,包含有「過錯」的成分,那麼另外兩個詞的理解上的差異,則是從事法學理論研究的學者們心知肚明的,因為這兩個詞的內涵1直存在嚴重的分歧,並貫穿了法理的討論始終,這就是對「法」和「法律」的理解。先不說「法律」1詞本身存在著如何巨大的理解差異,單就是「法」和「法律」的區別就是「近10幾年來中外法理學界重新引起爭論的1個重大理論問題」。〔11〕這裡必須說明的是,就馬克思主義法學而言,其1直堅持「法」和「法律」區分,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 「法1般是指社會生產條件下形成的應有權利與應有義務,即法的關係;而法律是經過國家意志中介制定的行為規則。法是內容,法律是形式,是法的表現」「法與社會經濟關係具有直接的聯繫,而法律則與國家權力具有最直接不可分的聯繫」。〔12〕
  但問題是學者們1直以來並不都是在嚴格區分「法」和「法律」的基礎上來進行問題的探討,有的學者即使做出了區分而為了敘述的經濟也經常混用之,這種情況在中國的法學教材里表現的非常清楚,這就造成1種後果:1些學者所探討的「法律全球化」在另1些學者看來不過是「法的全球化」,而那些為了證明「法律全球化」而提出的經濟形態、法律觀念、民主人權等方面的論據,無論其在世界範圍內如何趨同似乎也無法衝破國家對法的形式的限定,因為1旦衝破了國家的存在,法律也就不是法律了。
  2、第2階段的討論:應然的分析
  在上文我們表明這樣1種認識,語詞含義理解的巨大差異使「法律全球化」的討論難以有效的進行,而短時間內概念的趨同又很難獲得(在中國除非強有力的政治權威對概念做出了界定),那麼討論是否可以深入下去呢?我們認為關鍵的所在就是有沒有方法來規避這種語詞的概念爭論,而這種規避也在討論的實踐中確實發生了,我們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對這規避的過程進行細緻的觀察和描述。
  實際上,在學者們在語詞概念層面進行熱烈討論的時候,另1種層面的討論也在進行著,只不過範圍較小也並未引起充分的關注,雖然這種討論也是圍繞「法律全球化」而展開,然而在具體內容上卻大相逕庭,這種內容差異實際上與如何看待「法律全球化」的命題類型密切相關。
  (1)、語句的類型與討論的層面
  概而言之,我們可以將「法律全球化」看作兩種語句類型的命題,即作為描述性語句命題的「法律全球化」和作為規範性語句命題的「法律全球化」,前面所說的對於法律全球化概念的爭論實際上是對作為描述性語句命題的法律全球化的討論,而另1層面下的討論卻是對作為規範性語句命題的法律全球化的討論,以下我們將簡單說明這兩類不同性質語句在表達法律全球化命題時究竟有怎樣的差異:
  1、作為描述性語句命題的法律全球化
  描述性語句又稱經驗性語句,描述性語句命題是能夠被證明為真或為假的命題,而真或假的標準就在於能否對事實做出正確的描述。當法律全球化命題在這1層面進行爭論時就意味著有的學者認為法律全球化不會發生或不符合事實,而另外的學者則認為法律全球化已發生或必然會發生,這裡並不存在任何的價值判斷,只是對事實的描述。顯然,如果要從這個角度來探討、確證法律全球化的命題,兩方面的條件是最重要的:法律全球化的概念理解和對客觀事實的考察。
  2、作為規範性語句命題法律全球化
  如果說對描述性語句的命題確證是1種外在觀察式的理論研究,並不關乎人的實踐,那麼規範性語句的命題則是告知人們應該或者可以作些什麼,它實際「包含了1種特殊的價值判斷方式」,〔13〕對規範性語句命題進行討論實際就是對主體所應選擇的態度進行探討,其採取的是1種內在實踐者的視角。簡單的說,就法律全球化來看,肯定該命題就意味著法律應當全球化,而否定該命題則意味著反對法律全球化或者至少應對法律全球化保持謹慎的態度。
  如果作個比較,我們會發現作為規範性語句命題探討的「法律全球化」與作為描述性語句命題的「法律全球化」存在以下不同:
  (1)、前者的探討需要學者們具有更多的共識才可能進行下去,至少,學者們在探討法律是否應該全球化或者如何面對法律全球化時,都暗含了法律全球化可能發生或必然發生的意象,只有這樣,作為規範性語句命題的法律全球化的探討才有意義。
  (2)、作為規範性語句命題的「法律全球化」主要在於兩方面的條件:對法律全球化後果的觀察或預測和討論者的價值取向,這兩個條件顯然與作為描述性語句命題的法律全球化的探討條件是不1樣的。
  其實,在以往的學術探討中也經常出現同樣的問題,即作為描述性語句命題和作為規範性語句命題的探討往往同時展開,然而討論的熱點總是開始於作為描述性語句的命題,因為描述性語句的命題被認為可以受到客觀事實的直接檢驗,而通過客觀事實的檢驗,似乎也就可以使概念得到確定,然而近代語言哲學已經證明了這種認識是簡單甚至是錯誤的,關於描述性語句的命題的探討總是困難重重,其中語詞的概念差異構成最大障礙,而1旦語詞概念的討論出現困境,包含價值判斷的第2個層面的討論就會變的熱烈起來。這裡實際出現了1種規避概念爭論的方法:由於第2層面的討論是建立在特定共識的基礎上,討論層面的性質轉換必然把1部分不具有此種共識的學者排除在了討論之外,相應的,以往的對立觀點不是被駁倒了而是被強制「遺忘」了,在「法律全球化」的討論中,有的學者甚至通過 「經濟全球化必然導致法律全球化」這樣的命題轉換直接迴避了語詞概念的爭論,這樣,關於法律全球化的討論在實際上就進入第2階段。這就如同若干年前在「什麼是法」的命題陷入困境時,「法制」和「法治」的爭論卻熱烈起來。
  (2)、「前見解」的進1步顯現及其意義
  如前所述,由於法律全球化命題第2階段的討論建立在對「法律全球化」概念並未達成1致的基礎上,所以,進入第2階段討論範疇的眾多學者雖然存在特定共識(比如,主要指在描述層面上都接受了法律全球化為真命題),也不能保證他們對法律全球化的概念理解就趨於1致。從詮釋學的角度而言,學者們實際還存在各自不同的「前見解」,〔14〕而這種「前見解」也會使學者們觀點各異。那麼在語詞概念理解的1致性得不到保證,而學者們又廣泛的存在「前見解」不同的情況下,先前所提到的「在描述層面上都接受了法律全球化為真命題」的共識何以能夠形成,而這種形成對問題的探討具有何種意義呢?以下我們將從法的本體出發,對此做出考察,並對這種共識形成所包含的意義加以歸整。
  在這裡,我們之所以將這種「前見解」的差異集中在「法的本體」是由於在哲學看來對事物本體的認識差異是最根本的問題,而在對法律全球化命題的探討中,眾多學者對法的本體的認識也是的確不同的:1般而言,所謂法的本體是指「法現象(法律規範、法的意識、法的實施等)存在的最終根據和理由,是法現象的本源性存在。」它回答的是「法律是什麼的問題」,雖然有學者認為在我國法學界「大多數學者認為法的本體是社會物質生產方式(社會物質生活條件)」〔15〕但當我們觀察學者們面對法律全球化所進行的討論時,就會發現以上的判斷是不準確的。在法律全球化的討論中,我們看多眾多學者們所持有法的本體的觀點存在重大差異,有的學者甚至旗幟鮮明的提出了「本體更新論」。〔16〕這實際上反映了近些年西方各種法學理論流派的進入使我國先前以蘇聯為繼承的法學理論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以下我們試圖就幾種主要法學流派進行考察,並試圖證明雖然這些這些法學流派在法的本體上認識差異巨大,但在1定語詞意義上卻可以接受「法律全球化」為真這1命題。我們所要注意的是如何對語詞意義進行選擇。
  1﹑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觀點
  眾所周知,馬克思主義的法本體論認為,法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在馬克思《哲學的貧困》1文中的經典表述是「君主們在任何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並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能表明和記載經濟關係的要求而已」。按照這樣的本體論,「法律全球化」可以是1個真命題,因為在市場經濟的浪潮席捲全球的情況下,法律必然受其影響,趨於1致,這也就是1些學者「經濟全球花必然導致法律全球化」的依據所在。
  但這裡,我們還要注意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非常重要的1點:馬克思是在嚴格區分法和法律的基礎上說明法的本體的,按照馬克思主義法學,法律的1個重要特徵就是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樣,馬克思主義1方面堅持世界大同的理想,1方面和康德1樣認為世界大同之日也就是法律的消亡之時,所以恩格斯認為「隨著階級的消失,國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產者自由平等的聯合體為基礎的、按新方式來組織生產的社會,將把全部國家機器放到它應該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陳列館去,同紡車和青銅斧陳列在1起」〔17〕,這樣的情況下,無國界的強意義上的「法律全球化」必然是馬克思法學所不承認的,「法律全球化」只可以在較弱意義上的。
  2、歷史法學的觀點
  歷史法學是17世紀出現在德國的重要法學流派,其主要代表人物薩維尼認為「法律如同1個民族所特有的語言、生活方式和素質1樣,具有1種固定的性質。這些現象不是分離存在著,而是1個民族特有的機能和習性,在本質上不可分割地聯繫在1起,具有我們看得到的明顯的屬性。這些屬性之所以能融為1體是由於民族的共同的信念,1種民族內部所必須的同族意識所至。」〔18〕這種法律的「民族精神說」充分說明了歷史法學對法的本體的認識,當法律被看作的「民族精神」的產物時,那麼也只有在弱意義上的「法律全球化」可以被接受為真,因為各民族的存在和差異是不能抹殺,而就現代化本身來說其也「未產生任何有意義的普世文明」。〔19〕
  3﹑分析法學的觀點
  分析法學在17世紀的出現標誌著法學作為1個獨立學科的形成,作為西方3大法學流派之1,分析法學最突出的特徵是堅持了法律規則的實證分析,「把法視為國家權力的象徵,把實在法作為最高的價值尺度,只講法的國家意志性、強制性,排斥法的公正性,否定法的社會基礎,認為法是否體現公正、正義和理性,乃是超法律的問題。」〔20〕顯然,分析法學的法的本體就是國家主權,國家主權是法律存在和具有效力的最終根據,從分析法學的本體出發,強意義上的法律全球化觀點也應該是無法接受的觀點。「法律全球化」也只能在弱意義上被接受。
  4、其他傳統法學流派的觀點
  這裡的其他傳統法學流派具體指的是自然法學、哲理法學、社會學法學。如果說分析法學是走在法律實證主義大道上心無旁騖,那麼其他傳統法學流派則更多稟承了古希臘以來的知識論傳統,他們努力探詢法(而不是法律)的本質、價值,同時在這種探究的過程中,法的形式又被有意識的淡化。無論柏拉圖建立在「洞穴假說」之上的理念、還是中世紀上帝的意志、以及亞里士多德以來的各種理性、黑格爾的自由意志、狄驥的連帶關係,埃爾利希的「活法」,都表明了世界的法是共同的,而國家、地域、文化、民族特性都是無關緊要的,於是1個關於法律全球化必將形成的結論也是觸手可及了。譬如在埃爾利希看來,法律發展的真正重心不在其自身,而在社會,社會生活中那些實際被人們所廣泛遵循的規則即「活法」(living law),構成人類社會法律的基礎,自然也就構成了法律秩序全球化的基礎,而國家在這裡的阻礙作用似乎就顯得微弱了。
  不過,有1點也需要我們進行特別的注意,那就是康德的法的本體觀,這裡1直存在著誤解——康德雖然1直保有世界大同的理想,相信世界範圍內的共同體的誕生,甚至是「第1個在全球意義上提出法的全球化思想的人」 〔21〕但康德的世界範圍內共同體並不是政治共同體,而是1個倫理共同體,換句話說,「倫理共同體不可能建立在像政治狀態下那樣的強製法律之上…把這種狀態從強制性法律解放出來」「這就是最終的社會目標」,〔22〕顯然,在康德的理論中,也許真正的無國界的法的全球化之時,也就是法律滅亡之時,這樣強意義上法律全球化的命題對於康德來說也應該是無法接受的,而康德這樣的觀點實際上直接影響到了馬克思。
  5、批判法學的觀點
  批判法學(嚴格的說是1個運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77年在美國召開的1個『研討會』,它是由美國各法學院發出的1份邀請函引起的。會議的邀請函只提到1個相當模糊的概念;它是追求關於法律與社會研究的批判性方法的人們的聚會」,〔23〕所以我們雖然可以把批判法學視為1個學派,但會發現其觀點蕪雜,「各個研究者的立場分歧很大,而且大多數人迄今為止都是採取游擊戰術」〔24〕不過批判法學仍然存在共同的特徵,「其主流是通過具體歷史資料的分析來揭露傳統的自由主義法體制如何掩蓋社會矛盾的解釋機制」〔25〕而在具體方法上就是解構了法律本文的客觀性,然而這種客觀性的解構並沒有使法律喪失本體,實際上在對法律客觀性進行解構的同時,批判法學者也賦予法的本體以特殊意義,這個意義就是看到了了法律背後的意識形態,而意識形態是來源於不同的階級階層的,不同階級階層的意識特別是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的最終塑造了現實的法律,這也就意味著只要世界各地的階級階層存在不同的鬥爭割據,強意義上「法律全球化」圖景就是不能出現的。
  以上,由於篇幅的限制,我們只能對各種法本體觀點做粗糙的描述和簡單的推論,好在我們並不試圖對各種觀點表明態度,而僅僅為了說明兩點:
  1、在進入第2階段後,隨著討論進入更深層次的進行應然分析的價值領域,各種「前見解」必將得以充分顯現。而同時,我們卻可以發現第1階段所越過的對法律全球化語詞的理解卻趨於1致,參與探討的學者們已傾向於在較弱意義上使用法律全球化1詞。這種轉變是如何形成的?為此我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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