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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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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幾年馳名商標的假案不斷見諸報端,使得社會、政府、立法和司法機構有必要思考如何完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我國在80年代開始對馳名商標提供特殊保護,90年代開始建立專門針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制度。《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明確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然而迄至今日,人們對馳名商標的認識仍然不盡相同,由此產生的系列問題與相關立法的初衷相違背。本文將就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歷史沿革、保護機制、存在問題進行論述,同時提出幾點解決現有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馳名商標 法律 保護
  
  一、馳名商標保護的三大國際公約
  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的名稱最早出現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巴黎公約》),該公約首次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有權或應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對用於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禁止或取消其註冊或使用;允許利害關係人在這種商標已經註冊後的5年內,提出撤銷或禁止使用這種商標的請求;對於以欺詐手段取得註冊或使用的商標提出撤銷或禁止使用這種商標的,則不受時間限制。
  1993年制定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地址S)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做了原則性規定,與《巴黎公約》相比,加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擴大了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範圍:由商品商標擴大到服務商標;將保護的範圍擴大到非類似商品或服務,實現了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
  1999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地址O)通過了《關於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和聯合建議》,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二、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框架
  我國在八十年代加入了W地址O和《巴黎公約》。因而,從八十年代開始我國開始給予馳名商標以特殊保護。2001年伴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也加入了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律框架,要承擔包括履行TR地址S協議,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內容在內的一系列國際義務。
  1996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確認了工商總局商標局是唯一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機關,同時確立了「主動認定為主,被動保護為輔」的馳名商標認定原則,對馳名商標批量認定。
  為了與國際接軌,2001年10月我國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和標準做了嚴格的規定。其後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又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作了細化和補充。該條例同時明確了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衝突的解決辦法,即「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2003年4月,工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廢止《暫行規定》,明確證明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確認了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權力,採用了「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原則。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認馳名商標法院審查或認定的職能,開啟了我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先河。該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確認了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主體並規定了侵犯馳名商標的法律責任等問題。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馳名商標糾紛解釋》),規定了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可以作出認定和不予審查的情形。該解釋明確規定,通過網絡域名侵權案件的處理不以商標馳名為依據,不作馳名商標審查。此規定是對通過此類案件認定馳名商標的泛濫現象的有效遏制。另外的一個亮點是明確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於商標馳名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此規定可以說是對馳名商標制度本質的確認。
  至此,我國已經構建起了相對完整的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體系,完成了從無到有,從「主動認定為主,被動認定為輔」到「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轉變。認定機制從行政認定的單一模式轉變為行政認定與司法認定雙軌並行的模式。
  三、我國馳名商標認定機制
  不論是行政認定還是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歸根結底是為了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兩種認定模式能夠很好的互為補充,都秉承了「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國際通行原則;對於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和審查的證據材料亦都是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行政認定通過商標異議、商標爭議和商標使用管理三個途徑實現。在商標異議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可在提出異議的同時,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並提交證明其為馳名商標的相關材料;在商標評審爭議案件中,當事人對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認為其違反商標法第13條規定,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註冊商標請求時,可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並提交證明其為馳名商標的相關材料;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認為系馳名商標的,可向工商行政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商標局做馳名商標認定。
  司法認定主要是通過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民事訴訟程序。權利人首先要明確要求法院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但該請求不能是獨立的訴訟請求,法院只在審理案件時出於為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的需要才能對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在審理有關糾紛時,法院要嚴格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符合馳名商標的構成要件,並依《馳名商標糾紛解釋》中規定的可以認定的情形做出是否馳名的認定。
  相比起來,司法認定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因為歷時短、見效快、司法權威性的特點而被商標所有人所熱捧。
  四、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存在的問題
  1.馳名商標的本質
  儘管三大國際公約並未對馳名商標的內涵做出明確的界定,但能夠明確的是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對商標的一種特殊保護制度。馳名商標不是一種獨立的特殊的商標,不是一種榮譽稱號。認定是適應保護的需要,因需認定,以爭議或糾紛的發生為前提條件。只有當事人提出請求,並且根據具體案情需要認定馳名商標時才進行認定。鑒於馳名商標的動態特點,被認定的馳名商標其效力僅及於案件本身,不必然對其它案件產生影響,但不排除對以後的案件提供參考的可能性。一旦案件結束,馳名商標的使命即告結束,馳名商標歸於普通商標,其專用權仍然要以其核准註冊的類別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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