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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及監管體制的法律思考(1)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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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混業經營成為國際性的趨勢,金融監管體制各國不一。目前我國採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但混業經營已客觀存在,三會一行的監管體制又存在諸多問題。本文將著重分析隨著金融開放的進一步加快,國際、國內金融混業的經營現實與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及應對策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漸進式地完成向混業經營的過渡,適應經濟一體化的要求和金融創新的需求,同時完善相應的立法和金融監管體制。
關鍵詞:混業經營 分業經營 金融監管
Legal Issues of the Operational Modes and Regulatory System in the Finance Industry in China
Abstract:Mixed operation has become a trend internationally and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s tend to vary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t present, China has adopted the modes of divided operation and divided supervision but with the existence of mixed operation .In fac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our regulatory system which is known as 「three departments supervising the banks」. With the further opening-up of finance ,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s in China has faced the challenges brought by the reality and the trends of financial mixed operation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the above issu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 In view of actual circumstances in China, it suggests that mixed operation can only be achieved gradually, conform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innovation in the field of finance .It’s also argued that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need to be improved.
Keywords:Mixed operation Divided operation Finance supervision
我國加入WTO後,金融業面臨著全面對外開放、競爭日趨加劇的局面,在外壓和內力的作用下正面臨著選擇分業或混業的重新選擇。金融分業、混業既涉及經營層面又涉及監管層面。就經營層面而言,即金融分業經營與金融混業經營問題,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內核;就監管層面而言,即分業監管與統一監管的問題,涉及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結合中國的現實情況,就我國金融業的模式選擇與法律建構提出拙見。
一、對我國金融業制度的回顧與反思
(一)我國金融業制度的沿革
我國金融業曾經進入過混業經營,再到分業經營,目前總體上還是分業經營。事實上,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制度,大多數商業銀行都不同程度地通過全資或參股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參與了證券和投資業務。改革開放以來,由於缺乏自律約束和監管能力不足,混業經營加速了風險的積聚,催化了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生成。因此,國務院於1993年決定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對金融業進行治理整頓並提出了分業經營的管理思路。至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成立,我國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理體制進一步確立。
(二)對金融業制度的反思
第一,現狀。隨著我國金融結構的逐步調整和資本市場的不斷深化,近年來管理層逐步推出一系列以市場深化和放鬆管制為基調的改革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已突破了有關嚴格分業經營的限制,原來的一些政策禁區逐漸被打破。目前,我國銀行與證券之間的業務合作,已初具規模,銀行已參與了證券經紀、結算、基金、託管、開放式基金(發行和設立)等多項業務。實踐中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這一具有萌芽態勢的混業經營模式,如中信、光大、招商、平安等集團公司實際上已經開始控股證券、銀行、保險等機構。這些政策上的重大突破都預示著我國金融體制系統化市場變革即將到來,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時代離我們已不再遙遠。
第二,存在問題。①分業經營進一步加大金融風險。商業銀行由於只能在狹小的存貸款領域、主要面對國有企業從事基本的存、貸款業務活動,由於國有企業普遍效益低下,致使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率持續上升、存差過大、資金浪費、業務收入無法抵補業務支出、出現大面積虧損。保險公司只能將錢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保費資金無法用活。許多保險公司的利息收入無法滿足其理賠和業務支出的需要,有些甚至出現虧損。證券類金融機構在分業管理和缺少必要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手段的情況下,在股市低迷時,許多證券營業部入不敷出;行情高漲時,一些證券公司又常常違規挪用客戶保證金以提高其自營業務能力。分業經營已造成各類金融機構事實上「分割經營、孤立經營」的局面,不利於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②分業經營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政策卻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嚴重障礙。現在只能在分業經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下,做一些相關行業互相之間的服務,一些新的金融產品會由於受到分業的限制而無法推出。③金融立法存在明顯的缺陷。首先,立法與現實脫節;其次,在三法並存格局中,有關監管的法律規定只占很少的部分,條文簡單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的協調性。④分業監管體系不完備。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分業監管中,機構之間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摩擦而且缺乏協調,監管成本過高。從目前分業監管體制實際運行的效果看,存在諸多缺陷,如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作業系統等。
二、金融業的抉擇:混業還是分業
(一)混業經營是世界金融市場發展的主流
金融創新改變了傳統的金融運作模式,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界限愈來愈模糊不清,金融機構業務交叉呈現綜合化、國際化的新趨勢。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益高漲的金融業購併浪潮呈現出新的特點,金融購併不再是簡單的同業合併,而是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跨行業的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的購併,加快了金融業向混業經營邁進的步伐①。美國對最終確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還是相對滯後的,英國、日本對金融業回歸到混業經營都先於美國,德國則一直實行混業經營②。
(二)混業趨勢對我國金融業的挑戰
1、入世後,金融開放政策和QFII的實施將使我國金融機構直面跨國金融集團激烈競爭。在中國建立和完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過程中,2001年中國加入WTO正在深刻地改變中國金融業的格局。按照中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後中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大批的外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將會以合資或獨資的面孔出現在我們面前,而且這些公司大多是全能型企業,業務領域涉及銀行、保險、證券及信託投資等多方面。它們將會抓住進軍中國金融市場的機會,努力拓展業務領域,搶占市場份額。
2、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現行監管體制無法有效發揮作用。國內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和事實混業經營,突出表現為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使現行監管體制所隱含的問題日益突出。首先,銀行、信託、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趨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基礎;其次,儘管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是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託、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形成了事實上的混業經營③,此外,四大銀行也加緊了構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④;再者,現行分業監管過程中,大多採取機構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方式進行管理。
(三)對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利弊分析
對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將促使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更加專業化,便於內部管理又有利於外部監管,可以從總體上提高金融機構的運營質量,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但是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的風險是不容忽視的。混業經營則通過多樣化、綜合化的業務經營,可以節約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風險、獲得協同優勢;可以促成銀行、證券和保險業以及其它的金融服務業形成合力,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在更大程度上容納金融創新、滿足金融需求;有利於金融機構的運作和不良資產的盤活,增強盈利能力;有助於產生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業務之間的相互合作效應。當然,混業經營同時也會加大金融風險,產生金融危機的隱患較大。
混業、分業經營只是形式問題,不論採取哪一種經營模式,關鍵還是在於經營者的素質,監管體系的完善以及如何化解金融風險。分業經營、混業經營不斷游離的起因在於企業購併浪潮和金融創新;由於規模不斷擴大的需要和優勢互補的需求以及人員、資源的充分利用。本質上看,金融結構混業-分業-混業的變化是多種利益博弈下的制度變遷的結果,市場結構、監控資源積累狀況、人文因素等都影響制度結構安排和變遷路徑。而混業經營已然成為國際金融業的發展趨勢⑤。
(四)我國金融業采混業經營模式是大勢所趨
改革開發後我國曾出現過的混業經營是計劃經濟的產物,但現在市場經濟的需求讓我們不得不正視混業和分業的選擇。一方面,隨著我國成功加入世貿組織,無論是金融產品的交易,還是金融組織、金融市場之間的合作與結合都將從廣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強。另一方面,儘管混業經營還存在著一些法律上的障礙,但不同金融部門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等已經初露端倪,不同金融機構在業務方面的相互結合更是勢不可擋。各種形式的「混業」已對我國目前的分業經營體制構成挑戰,如果不順應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的趨勢,中國金融業服務質量、競爭力很難提高。隨著QFII的實施以及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混業經營的壓力下,境內金融機構迫切要求允許開展混業經營,這種壓力現在已經顯現出來,現行的監管體制也越來越被動。
三、混業趨勢下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和監管制度的對策分析

混業並非無序的混亂,有其內在的規律。實現金融混業經營需要的一個最基本的條件是金融監管能力較強,有完備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和較高的金融監管效率。而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還沒有完成,商業銀行的內控制度還不完善,自我約束能力較差;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才建立不久,法律法規不夠健全,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備,混業經營所需要的優秀的復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現就混業趨勢下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和監管制度的健全提出幾點建議。
(一)經營模式
在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進入我國市場,廣泛開展各項金融業務之前,塑造能夠在國內市場上與國際金融集團抗衡的市場主體是迎接挑戰的必然選擇。從現行立法分析,在現在的監管體制基本不變的情況下,銀行持股公司制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參與證券業務的可行模式,這種形式比較適合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現狀和金融發展水平。從形式上來看,金融控股公司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有以下好處:一是集團控股保證了不動金融部門的協同優勢,各子公司仍然是分業經營;二是集團內部的法人分業規避了不同金融部門的風險相互傳染,適應了分業監管的現行體制;三是集團層面上充分發揮資源配置、風險管理以及在客戶信息資源共享等往來的綜合經營優勢,便於推進金融創新。只能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中的某一領域的國內金融機構可以仿效國際金融界發展主流,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實現混業經營,以增強自身競爭力,但應當重視金融控股公司的布點和綜合利用。
(二)修訂相關立法,為混業經營加強制度基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應該先集中清理各類金融法律法規,協調它們之間的不一致,修改衝突的地方,為金融法制的統一做準備。還可以從統一監管立法著手,制訂一部適用於各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的法律,確定各監管機構都要遵守的制度,以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⑥。相關法律的制定應當具有前瞻性,順應市場經濟和金融創新的需求,體現我國金融體系的發展趨勢。鑒於金融混業經營以及金融機構的業務多元化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加入世貿之後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會加速這一進程,中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熱潮在缺乏監管法規的背景下興起,必然蘊涵相當大的金融風險。目前,三家監管機構都有嚴格的監管分工,因此必須有機構對這些交叉性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進行監管,才能在當前有效地監控金融風險。此外,針對金融機構多元化、入世後的金融開放新形勢、以及金融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帶來的影響,立法重點應當從化解金融風險為主轉向促進金融發展為主;考慮到加入世貿之後的客觀要求,銀行立法也應當注重為中資和外資金融機構建立平等的競爭平台,注重從傳統的著眼於國內的監管視角轉向監管的國際化;強調市場約束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在當前中國金融市場劇烈變化的條件下,具有前瞻性的立法理念有利於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發展⑦。現行法律關於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規定,已難以適應實際需要,在修改過程中必須給金融機構混業經營預留法律空間。建議在修訂相關法律時開一個口子,對既成事實提供法律依據,也為以後的金融改革和創新留下一定的空間⑧。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分析
隨著我國金融與國外金融的聯繫日漸緊密,對金融業的監管和控制也變得更加複雜、更加困難,尤其是國內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與全球混業的趨勢、國外大型金融集團的合作使得監管的難度更加凸顯。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體系更加靈活、綜合、統一,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存在諸多問題,在混業經營下,三會的存廢和改革、職能如何劃分、空白和交叉如何解決,監管機構之間的制衡都值得探討。
1、建立牽頭監管模式,加強金融機構間協調,實現信息共享。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金融發展階段,由於全球化和混業的廣度與深度不夠,短期內我國實行統一監管缺乏緊迫性、缺乏穩固的基礎⑨。三會仍有保留的必要,當前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關鍵在於做好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在此基礎上團結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做好分業監管工作是實現金融統一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切忌脫離實際,急於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
2、建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聯席會議制度。從金融市場運行角度看,我國監管機構應強調適度分工基礎上的整個金融市場的協調發展,而非因職責分工形成對金融子市場的割裂。目前,三家監管機構分別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市場,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三者之間的互相作用、互相依賴程度會不斷提高,需要各監管機構的相互配合。筆者認為,在三家機構分工監管的基礎上,由央行來監督整個金融市場的協調發展以及不同子市場之間的協調。可以通過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實現信息共享,以減少服務及監管的真空地帶。還有必要建立綜合大型的資料庫,由各監管機構提供監管中獲得的數據和信息,該資料庫可由牽頭機構負責維護和向有需要的監管機構提供數據,從而減少業務交叉和重複、降低監管成本⑩。
3、積極轉變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理念,努力提升監管水平。首先金融監管理念要實現轉變,包括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一次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轉變、業務監管向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有效性監管轉變、定性監管為主向定性監管與定量監管相結合轉變等。其次在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借鑑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範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4、在加強宏觀監管的同時,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的自控機制。相對於監管當局的監管,內部控制制度注重的是微觀個體的安全與效率,良好的內部控制能發揮較外部監管更為深刻持久的作用,成為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在目前我國監管當局監管力度有限、同業公會剛起步的情況下,內控制度的建立尤顯重要。監管機構應幫助金融機構提高對內控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健全相互監督的機制,使內控不再流於形式。
四、小結
從我國金融運行和發展的現狀來看,已經出現了對混業經營的客觀需要,並已初步具備了實施金融混業經營的制度基礎和基本條件。為適應金融全球化的發展潮流,儘快實現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是我國金融業未來發展的理性選擇。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我國我國金融業宜採取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漸進性過渡。在我國目前分業監管的體制下,混業經營的模式選擇還是適宜採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我國需要在現有進行條件的基礎上,轉變觀念,鼓勵金融創新,混業經營的立法和監管亦亟待健全和完善。
① 參見郭德香,對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法律思考,載於《河北法學》2003年第9期,第133-134頁
② 參見邵東亞著:《金融業的分與合:全球演進與中國實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③ 如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④ 1995年,中國建設銀行和摩根史坦利合資成立中金公司。中國銀行在1998年用10億美元在香港註冊中銀國際,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收購英國信誠保險公司,從事壽險業務。中行的目標就是金融控股,最終實現混業經營。
⑤ 辛濤,金融混業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及對策分析,載於《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期,第86頁
⑥ 張雙勇,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漸進式立法思考,載於《投資研究》2004年第4期,第6頁
⑦ 施恬、魏巍賢,論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法制的完善,載於《經濟師》2004年第11期,第231頁
⑧ 2003年12月通過的新《商業銀行法》為商業銀行從事信託、證券業務,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預留了空間,《證券法》修訂草案也做出了相應調整。
⑩ 參見宣文俊,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法律框架思考,載於《法學》2005年第1期,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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