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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刑法適用的法官解釋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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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適用的過程就是法官解釋的過程.法官解釋是執行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經環節,刑法適用中的法官解釋與我國現行解釋體制並無矛盾,並在各自的空間發揮作用.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摘要]“全部的法典里,法律條款與規定中司法解釋是必不可少的”。我國的刑法典是用文字作為其基本的載體,文字簡練。而同樣的文字往往具有不同的意思,因此我們需要對刑法加以闡明。刑法解釋具有很多特徵,比如廣泛性、多層次性和解釋方法的多樣性等。以刑法解釋功能為前提條件,中國的刑法解釋包括了:立法、司法與學理幾種解釋;而所謂法官解釋實際上是法官當進行辦案的時候,使用法律條款與進行推理,把法律條款由抽象化調整成針對性的步驟。
[關鍵詞]法官解釋;客觀事實;罪刑法定原則
  一、刑法適用中的法官解釋的特徵
1.1第一、解釋的主體展現出了適當的特定性,它的解釋的主體僅僅為法官獨當,同時還僅僅可以為實際的刑事案件主管的法官。第二、法官解釋面向的目標為刑事法律條款,涵蓋了刑法典、單行還有附屬兩種刑法,還有和刑法條款密切聯繫的“有權解釋”。法官在辦理具體刑事案件時解釋的內容是以實現司法公正和個案正義為目的的,以實現將抽象的刑事法律規範正確、公正的適用於具體案件為目標,對刑事法律規定進行了較高法律效力研究、掌握與說明。第三、解釋結果的明確性和非單一性。基於法律條文是用文字作為其基本的表現形式而文字往往存在歧義,就如哈特所說“所有法律文本均達不到沒有任何缺陷的法律條款”。當建立法律的時候,因為起草人、建立人沒有考慮全面或者未能注意到,以至於為標點符號的不正確使用,均可以導致法律規定在概念部分的理解差異”。
1.2與此同時,因為語言自己具有限制性,一詞多義的問題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不難引起語言的模糊性,因為針對語言的理解被語言氛圍、對象還有理解主體的經驗等相關因素的限制,在語言與它的發出主體相背離而被傳達至別的主體的情況下,大眾在語言的理解方面則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發出主體的初衷。舉例來說:《刑法》第二十條明確指出了正當防衛的概念,這裡面“適當的限度”里的“適當”意思不是很明確。怎樣的限度為適當的限度,刑法理論專家覺得,適當限度,需要把阻止違規侵害、保障合法權益的基本需求當成是衡量要求。將其和個案緊密連接起來,也應該參考案髮狀況以整體研究一系列的因素才可以清楚有沒有處於“適當”限度里。
1.3因此同一條刑法條文會有不同的理解,能夠作出不一樣的多種解釋,但在具體的刑事案件的審判中,法官只有挑選出最能體現司法公正和實現個案正義的解釋,因此解釋結果又是確定和唯一的。第四、是其適用的對象具有特定性。法官解釋同時能夠使用在實際的案件中展示出了適當的法律公認與支持的效力,同時單單可以幫助到此案,和立法與司法解釋兩種幾乎不同,因為這兩種展示出了全面的適用性。根據以上看法能夠歸納出,中國法律制度里法官解釋屬於沒有權利的解釋之一。而在現實具體案件的審判中法官也不能對刑法規範在刑事案件審判中作出自己的解釋,因此,我國的刑事法官的刑法解釋並非上述探討的真正意義上的刑法適用中的法官解釋。
  二、法官解釋法律是一種客觀事實
1.在當今絕大多數的學者都承認在適用刑法條文時解釋是必要的,世界各個國家也都構建了自己的刑法解釋體制。同時中國在大陸法系國家範圍之內,如此一來針對外部角度來說保證了全國法律的一致程度,但其背後確有一個我們無法否定的漏洞即只有法官對什麼事實適用什麼法律有解釋權。司法程序中,對於具體的案子當中,法官具有有法律解釋的權力,甚至超過立法和司法解釋的真實性、有效性。但在法學界,這雖然是一個事實,但依然有很多人對這個事實提出疑問,不願正面地看待它。再次,他們認為經過立法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解釋的刑法已經十分明確,沒有必要再由法官來進行解釋,而法官解釋能夠和以前的解釋出現矛盾,從而一系列的解釋就會浮出水面。
2.但是這種觀點未能看到法官解釋是一個客觀的事實,不管我們是否承認,法官在處理具體的刑事案件時都將對刑法條文的具體適用作出解釋,法官解釋都將存在。原因在於:第一司法與立法兩種解釋相對來說不是很具體,所以此類獨有的解釋依舊僅僅屬於一種也應該讓法官重複進行研究、搜集、解釋與指明的法律文本。其次,那種認為觀點總能表現為文字,文字與其所想表現的事物之間總能相對應的觀點只是一種理想狀態。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治的發展,人們已經認識到,法律所利用的文字語言的概念是多義的,同一法條中,都有不同的適用方式,不同的意義,甚至是影響最後的判決結果。例如有這麼兩個案例,一個是在同村口碑不好的公公對平時勤節持家的兒媳婦的尖酸刻薄、毆打和刁難,最後導致兩口子用燒火棍將公公打死並沉屍於水庫。另一個案例是一個只關心自己的女兒,在同村裡如過街老鼠一樣的人在一次與女兒的爭執中失手將其推入河中致其死亡。在兩個案例到法院進行審判時,前一個案例有燒火棍、血跡和兩口子的口供證明是兩口子將公公殺死,後一個案例是有證人證明是父親將女兒推到水裡。
3.以此我們可以看出,前一個案例適用刑法條文中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後一個案例適用刑法中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規定。按法律的規定,前一個案例的刑罰處罰應重於後一個案例的刑法處罰。但最後的判決結果確是完全相反的,前一個案例的結果無罪釋放,後一個案例的結果是判處死刑。因此我們可以得到法律的意義只有在與案件事實的交流中才能釋放出來,且案件主辦法官的對刑法的解釋也存在其中。
  三、刑事法官解釋刑法的基本原則
現代司法裁判強調審判的自主權,也就是說,一個刑事法官的指導下的法律問題和刑事案件法官遇到的問題具體案件的法律價值,其中法官必須從法律的提出具體的刑事案件去思考。
(一)罪刑法定原則
根據刑事法官解釋刑法和犯罪財產的基本特性,我們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我國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是法律的形式,刑法明確肯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他提出兩個要求:(1)刑法的犯罪,定罪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2)如果刑法沒有被定義為犯罪,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被懲罰的罪行。這表明,中國的堅定立場的遵循罪刑法定原則。
(二)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統一性原則
1.合法性原則法律和人民的利益,尤其是解釋來解釋最重的刑法之間的關係不可能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無章可循。所有法律活動,包括法治,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解釋。在解釋法律的法官,不違反憲法,如更高的法律,不違反法律刑法和無爭議的刑法已經確立的原則。刑法的解釋,應遵守法律,符合法治精神,並不反對擴大,限制或修改的法律規範的含義的解釋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任意擴大法官的解釋在刑法中,不能說明增加費用,增加法律的懲罰,我們無法侵入為了解釋變相立法的方式刑事立法領域的方式。
2.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是一個非常全面的原則。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刑事法律規範如果是合法的,那麼這個解釋也是符合合理性原則的,但有時也會存在合法不合理的情況。合理性原則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原則,若要將刑法條文解釋的合理,刑事法官在分析具體案件和解釋法律的時候,必須綜合考慮到法律、道德、情感和判決結果的社會效果等諸多因素。在此過程中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所需要到的諸多因素,法官為了實現合理的自由裁量權,或以達到合理的原則,必須根據選擇的判決的法律規定,並明確其含義和把握立法意圖,法律和相關政策的原則,法律釋言前提是合理的。
3.統一性原則所謂的統一性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同一位法官解釋適用於類似的案件在不同時期法律應該儘量做到一致,以達到人人平等。其次,不同的法官對同一刑法規定應當適用相同的情況下做同樣的解釋。但是,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解釋,解釋方法應該怎樣做最基本的一點:“刑法無論哪種方式,法官的解釋,結果的刑法解釋並不出乎人們可以預期的範圍內,即刑法應人可預見的範圍內進行解釋”。為了更好地實現法官解釋統一性的原則,我認為我們可以從一些西方的成功做法的借鑑:法官下令給予足夠的判斷和合理的解釋,這樣才能保證法官不濫用自由裁量權的。
  參考文獻:
[1][美]約翰•亨利•梅里曼.大陸法系[M].北京:知識出版社,1984.
[2]李國如.罪刑法定原則視野中的刑法解釋[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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