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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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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如約定違約金並且數額很大,勞動者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往往會擔心違約金條款。也因此會產生糾紛。那麼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法律規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可以說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規定的情形,這兩類情形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違反這兩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本公司利益會違反《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約定或者強迫勞動者簽訂違約金條款,這樣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
  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主張違約金的權利,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和限制。針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法律規定之外的違約金的情形,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未進行立法干預的情況下,應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條款有效。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但並未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進行立法干預,而從立法目的出發,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只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進行干預,主要系考慮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締約地位的不對等,用人單位締約地位顯著優越於勞動者一方。因此,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條款,既然法律未明確進行立法干預,且不存在以締約優勢侵犯相對方利益的風險,應可以適用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典理念,認定合同條款有效。
  勞動合同違約金當事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就會立即生法律效益。其中一方違反了勞動合同條約,就要按照合同里的賠款條約進行賠償,如果在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也是可以不用支付的。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

  二、民法典中違約金是否屬於到期債務


  民法典規定,違約金是屬於合同違約而產生的債務。出現合同違約時,當事人要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所以違約金是到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勞動合同法》關於可違約金約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單位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適用違約金條款,也有限制條件,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滿部分分攤的培訓費用。除這二種情況,不得約定其他情況由員工承擔違約金。違反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逕自約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責任,約定無效。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就需要協商確定違約金,合法的依據雙方的意見進行認定,但是法律規定違約金的上限不可以超過實際損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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