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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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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大家的安全防範意識都很高,但是危險都是無處不在的,很多人都會選擇購買保險,來保障未知的意外,可以不用支付高額的費用。那您是否知道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保險法》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第十八條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佣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一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機構。

  二、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是什麼


  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有3種:(一)協商解決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實現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方法。(二)仲裁解決申請仲裁必須在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合同時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爭議發生前、發生時和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是獨立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民間團體,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受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限制。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三)訴訟解決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按依法程序依法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後方式。

  三、保險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一)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二)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三)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四)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五)誠信合同: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保險是防範於未然的準備,擁有一份保險,就是做好了面對各種風險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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