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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保險代位權是怎樣規定的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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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後,即在賠償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以及其對負有賠償責任第三人的追償權利。那法律對保險代位權是怎樣規定的?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法律對保險代位權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對保險代位權的規定如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保險代位權的例子


  在《保險法》中,保險代位權指的是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合同並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所取得的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向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求償的權利。同時,保險代位權是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具有自身獨立特殊的法律地位。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保險代位權源於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為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於被保險人,這是保險代位權與民法代位權的根本區別。保險代位權派生於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其損害相當的賠償,不得因而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及不當得利。
  論保險代位權,比如有人傷害你或者你的財產,這種情況下保險一般是不賠的,因為這類事件有責任人,如果保險賠了就變成保險替犯罪買單了,這種情況應該由責任人來賠償你的損失。但是假如碰到抓不到人,或者責任人無能力賠償等情況,你可以要求保險賠償,保險賠償你之後就獲得代位權,你不再有權要求責任人賠償你,而是保險人就補償你的部分可以要求責任人賠償自己,這就是代位權,代位權就是代替你的位置去索賠的權利,你可以這麼理解。

  三、保險代位權有什麼作用


  《保險法》設置保險代位權的作用在於:
  (一)被保險人受領保險金後,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轉移於保險人,以免被保險人一邊獲得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一邊又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而在補償損失外獲不當得利,違反保險法上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二)避免輕慢與放縱第三人責任,使其疏於履行注意義務。如果因可歸責於第三人的事由導致了損害的發生,而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卻不必負責,這必然會引起第三人對其注意義務的輕慢,因此,通過代位權可避免加害人逃脫責任。
  (三)保險人給付後通過代位權行使,從有清償能力的加害第三人處獲得一定的給付金額,兩者相抵消,從個別合同而言,減少了保險人給付的實際支出,從保險團體而言,降低了保險人收取的保費總額,進而降低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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