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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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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那麼您知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怎麼辦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本身是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在實際行使的過程中,要求能夠做到依法行使,若出現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這個時候就要對勞動者作出賠償,也就是我們說的支付賠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限制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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