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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最高額抵押應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2023年11月04日 - txt下載
最高額抵押因免去了合同當事人重複辦理抵押物評估、登記等手續,在銀行信貸業務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然而,因銀行信貸人員不能牢固掌握最高額抵押的法律性質,給銀行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的案例也常發生。現依據法律規定,談談對最高額抵押應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發放最高額抵押擔保貸款時應查實該抵押物未被財產保全。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後發生的債權”。銀行發放貸款後,抵押人因其他經濟糾紛導致該抵押物被財產保全,而銀行在對抵押物現狀缺乏了解的情況下,依債務人申請再次發放貸款,據此而形成的債權依上述規定已不屬於擔保範圍,也就喪失了優先受償權。
二、變更最高額抵押合同應避免無法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2條規定:“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定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變更了最高限額,即主要是指增大了擔保額;二是變更了最高額抵押期間,主要是指延長了擔保債務發生期間。如果變更最高額抵押合同前,抵押物已被設定為其他債權擔保物,那麼增大的擔保額及延長的擔保債務發生期間所產生的債權將不能對抗已設定擔保的其他債權。而且,如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完全意義上的替換,已無法關聯前一最高額抵押合同,那麼將可能導致全部債權無法對抗已設定擔保的其他債權。此外,對同一抵押物簽訂多份期間重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也可能產生上述影響抵押權實現的後果。
三、轉讓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應符合法定情形。
《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而第50條又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結合第62條的概括性規定(最高額抵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其他規定)及民法理論意思自治原則,轉讓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應明確:(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合同債權全額轉讓,抵押權應隨之一併轉讓。(2)抵押權人不轉讓全部主債權,僅轉讓其中某一具體債權,最高額抵押權並不隨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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