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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怎麼認定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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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怎麼認定
1、打賞行為一般形成的是贈與法律關係。用戶在各網絡直播平台註冊後,可以用真實貨幣充值換取平台的虛擬貨幣,在對直播發布者的直播內容感到滿意或讚賞的情況下,用戶可以自願用虛擬貨幣為直播發布者購買各種虛擬禮物,即「打賞」,用戶向「主播」以「打賞」的方式贈與金錢,在「打賞」的同時沒有向「主播」設定義務,是無償、單務的合同,一般形成的是贈與法律關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二、直播打賞糾紛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直播打賞產生糾紛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要由具體的案情而定,打賞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三、網絡直播中常見的三大違法行為
(1)著作權侵權行為
網絡直播的實時性使獲得作品的方式極其簡便,網絡上出現大量未署名的網絡作品未經允許被複製、肆意的使用。我們經常會有疑問:網絡直播中主播所唱的歌曲、播放的視頻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嗎?雖然著作權中沒有具體的說明網絡直播屬於哪種權利,但依據法律的規定,公民自創作作品完成之時,獨立創作的作品都應該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因此主播唱的歌曲、播放的視頻就相當於實時直播的放映會、歌手現場演唱新歌,實質上作者仍享有著作權,並不因為方式的不同,其權利就不復存在,因此著作權受到侵犯時,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廣播組織權侵權行為
網絡直播平台常常會出現未經廣播組織允許,對電視台節目轉播的情況,實質上這種行為也構成侵權。廣播組織者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信號及自己編排的節目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因此,未經電視台的允許,對其直播的諸如籃球比賽的體育賽事、電視劇進行轉播或者複製,雖然不構成對體育賽事的侵權,但對廣播組織享有允許他人轉播節目的信號、電視劇製作人的著作權構成侵犯。
(3)傳播違法信息
為了博取點擊量,主播們費盡心思找亮點,傳播諸如「演示多種死法」、「如何盜墓」、「自學自製病毒」等違背公序良俗、破壞社會風氣的信息,網絡直播成了違法犯罪的傳播平台。這些行為實質上起到了教唆、幫助他人犯罪的作用,如果行為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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