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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少數股東權益的法律規定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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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財務概念上看,少數股東權益,指的是子公司股東權益中不屬於並表母公司的部分。
  對於少數股東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示方式,新舊會計準則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舊會計準則規定: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各項目中不屬於並表母公司擁有的數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類項目之前,單列一類,以總額反映,公司總資產的計算公式為:總資產=負債+股東(指母公司)權益+少數股東權益。新準則規定: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於並表母公司的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類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總資產的計算公式變為:總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含並表母公司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
  同樣道理,在合併的利潤表中,對少數股東損益的處理,原規定將其從合併凈損益中扣除,在合併損益表中的“凈利潤”之前單列一項“少數股東損益”,而新準則規定在合併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此項變化不只是報表格式的變化,與少數股東權益一樣也是內涵的變化。
  新會計準則實施前,資產負債表中將少數股東權益列示於所有者權益之前的做法,帶來了少數股東權益是負債還是權益的問題。事實上,少數股東權益本來就不應被視為負債,因為負債就意味著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償還本金,而少數股東權益並不具有這一特徵。從合併的觀點看,少數股東是企業集團所有者中特殊的群體,他們的所有權限僅限於他們所投資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當子公司清算解散時,他們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滿足以後的剩餘財產(在有優先股的情況下其受償順序還要後於優先股)。在實務中,若子公司存在優先股並且該優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時,則可以將該優先股權與普通股中的少數股權合併列為少數股東權益,也即根據少數股東是否享有優先權,把少數股東權益劃分為優先股少數股東權益和普通股少數股東權益,無論是優先股的少數股東還是普通股的少數股東,在公司清算解散時的清償順序都是後於債權人的,因此,總的來說,少數股權益在本質上並非負債,而是所有者權益。新會計準則將其“移位”到所有者權益項下,就是對少數股東權益的正名,也是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接軌的需要。
  新舊會計準則是分別以不同的指導理論為會計報表合併基礎的。舊準則以“母公司理論”為合併基礎,該理論認為:合併報表按大股東的利益來編制,合併報表是母公司報表的延伸或擴展,認為合併報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因此合併的基礎是從母公司的角度出發的。新準則則以“經濟主體理論”為合併基礎,該理論認為應對合併主體的所有股東一視同仁,合併報表應反映所有股東的利益。
  在公司法上,為防止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濫權,也相應規定了少數股東權益的救濟或保護制度,如根據新《公司法》第41條、第102條: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在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董事會極易為控制股東操縱,如果中小股東沒有此項權利,就意味著由控股股東決定是否召集股東大會。新《公司法》第40條、第101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且內容並不限於此。賦予股東提案權,使其有機會將其意見和建議傳達給經營層和其他股東,使其擬定政策時更加謹慎,從而預防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促使股東法定權利的實現,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
  此外,新公司法還規定了少數股東知情權的保障制度、累積投票制度、表決權的迴避制度、特定情形下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特定情形下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以及代位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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