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工解聘後需要支付補償嗎
臨時工解聘後需要支付補償,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臨時工享受年休假嗎
臨時工享受年休假,如果臨時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及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有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有10天等。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三、臨時工個稅申報嗎
臨時工個稅是否申報要看具體的情況。臨時工是否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關鍵是看其工資有多少,看其是否滿足按次計征或按月計征的標準。達到規定標準就必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沒達到當然就不必繳納了。提醒您,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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