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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研究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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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研究


張進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證處,四川 成都 610031)
摘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我國的養老服務機制越來越完善,法治化程度也在逐漸加強。為了進一步滿足養老服務的發展需要,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內容也在不斷優化,有了新的發展方向,這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但在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需要相關部門高度重視,並且能夠結合實際,加強資源整合,更新服務理念,創新服務模式,優化服務內容,進一步發揮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優勢,促進養老服務的規範化、制度化發展。
關鍵詞:新形勢;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研究
一、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含義
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主要是根據老年人不同需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制定個性化的養老服務方案。其內容中重點部分就是保證老年人的財產能夠得以有序傳承,這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秩序、防控社會風險。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具有一定的系統性。需要法律公證等相關部門,全面整合社會優勢資源,對財產繼承、遺產分配、遺囑辦理、監護權確定、養老糾紛等各種養老問題進行法治化、規範化管理,同時,社會各界力量要共同參與配合,最終實現體系化、規範化、公證性、綜合性的養老服務目標,切實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推動我國養老服務體系的不斷完善與發展。
二、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實施與發展的必要性
1.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社會需求增加
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速度逐漸加快,老齡人口量大幅度增加,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社會需求性提高,這種養老服務模式已經成為養老服務未來發展的主要趨勢。此外,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對社會的穩定發展、經濟水平的提高、法律公證機構的業務發展都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此外,我國老齡化人口分布廣泛,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各地區的老年人文化素質、思想觀念、財富水平、經濟能力等都有所不同,對養老服務的實際需求也存在很大差異。對於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區域來講,養老服務的要求較高、養老服務的需求性也相對較大,這就為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多樣化發展奠定了基礎。但對於經濟發展較為落後的地區來講,養老機構仍然是養老服務的重點選擇,這就需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養老服務實際需求以及老年人的經濟能力對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差異化發展進行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
2.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更加多樣化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老年人口數量的快速增加,再加上老年人高齡化、失能化等情況的出現,養老服務需求越來越多樣化。養老服務一般主要是指老年人的生前和身後服務。首先,從老年人生前服務上來看,涉及的服務內容主要有生活起居照顧、飲食衛生服務、醫療護理服務、康復保健等。從各個區域老齡人口的實際情況來看,除了高齡老人、失能老人,低齡健康老人的數量也較多,並且呈增加趨勢。這部分老齡化人口的養老需求更加多元化,這就需要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要更全面、更深入,更富於層次化。同時,要最大程度整合社會優勢資源,如養老機構、康復中心、療養中心等等,共同拓展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以滿足不同類型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其次,由於社會的進步與發展,老年人思想觀念也在不斷更新、變化,更能夠適應社會的新形勢,老年人對於身後事的重視度也在不斷提高,並且隨著財富支撐力的提升,逐漸呈多樣化發展趨勢。這一方面的服務一般會涉及遺產繼承、遺產捐贈、遺產分割、喪葬事宜等等,而這些身後事在辦理、安排的過程中,往往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證明才能完成,如民政部門、醫療部門、社保部門、社區等,這也是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規範性、法治化的重要體現。
3.履行社會責任、發揮社會職能的實際要求
隨著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增加,老年人養老問題越來越多,逐漸引發了各種社會性問題,如老年人消費陷阱問題、老年人走失問題、老年人健康保障問題、老年人居住環境問題,甚至出現了詐騙老人財產等問題,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而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是以法律部公證為基礎,又具備一定公信力的服務模式,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防控欺詐老年人等惡性案件具有重要作用,這也是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應該履行的社會職能,應該擔當的社會責任。此外,個別地區在養老服務諸多事宜上,存在著流程繁冗、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困難,辦理時間長等情況,不利於養老服務效率的提高,這就對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全面分析社會高度關注的養老服務相關社會問題,從社會責任履行和公益服務角度出發,協調發展與服務之間的關係,探索多元化的發展方式,豐富養老服務的內容,真正促進養老事業的進步,為社會的穩定發展發揮出自己的實際作用[1]。
三、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新發展
1.服務群體向低齡化、優質化趨勢發展
通常,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對象主要是老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和民事權利的老年人。老年人根據自己的養老需求,通過相關公證部門或者機構對自身的生前和身後事宜進行有序的安排。從以往的養老服務情況來看,這種服務需求多以高齡化、失能化、半失能化、患病的老人居多,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群體對象也有了新的變化。首先,人們的知識、文化水平不斷提升,法律意識、風險防控意識逐漸加強,越來越多的人提前規劃未來,根據自己的財富狀況、財產、物產分配需求,通過公證部門、機構進行遺囑訂立、遺囑修改等安排,部分人員甚至規劃好了身後事宜。其次,由於老齡人口患病、失能的情況較多,因此而出現的一系列養老問題、子女安排問題日益凸顯,涉及的法律問題也逐漸複雜,為了使患病、失能的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顧、為了進一步減輕子女負擔,避免由此引發的一些社會問題和法律糾紛問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提前關注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這也是防患於未然的準備。最後,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種環境條件的影響,個體財富水平也不同,一部分收入水平高、財富積累多的群體,這部分群體年齡差異較大,既有老年人也有年輕人,但都對財富的分配、傳承有著較高的要求,甚至會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這就需要在發展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同時,密切關注這部分群體的實際需求,制定出個性化、合理化、公證化的方案,妥善處理這一問題,進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導向
[2]。
2.服務內容向多元化方向發展
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最獨特的優勢就是公證機構、部門的主導,通過法律公證提供流程化、系統性的養老服務,使服務更具制度化、規範化特點。首先,發揮現有公證服務的最大價值。在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過程中,主要涉及的公證服務內容有遺囑訂立、監護權確定、財產繼承、法律委託、法律諮詢等等,這也是常見的公證事務,雖然能夠滿足一般性的服務需求,但並沒有發揮出其最大價值。比如遺囑的公證,一般主要是對財產進行有序處理,並不涉及權益性的安排,主要是發揮了證明功能,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度。為了進一步滿足人們的實際需求,提高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效力,需要充分發揮出公證優於其他機構的最大公信力價值,不斷擴展公證範圍和適用空間,才能最大程度上實現其價值,提供更為先進的養老服務[3]。例如,當老人患重病、頑疾時,不想子女過度醫治,想平靜、有尊嚴地過完這一生時,則可以為老人提供「醫療預囑」公證服務,按照老人的意志起草聲明,既能保證老人的生命質量,又能獲得親屬的理解,減少醫患糾紛。
其次,公證業務範圍不斷擴展。隨著國家養老政策制度、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養老公證的業務也在不斷更新、發展。其一,遺囑和監護協議的公證。相關公證機構或者單位,能夠根據養老人員的實際需求,對遺囑、監護協議的內容進行修改、設計,明確了監護人的同時也能夠對其進行監督,最大程度上防控財產糾紛和財產風險。例如,根據《民法典》中有關「居住權」的規定,可以為老人重新訂立公證遺囑,來平衡老人與子女之間的利益關係,從而更好地解決老人的生活難題。其二,遺囑執行業務。遺囑執行主要是包括對遺囑內容進行妥善管理,並根據遺囑人的意志進行財產分配等。其三,監護業務,公證機構能否拓展監護業務,取決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不違背自身社會職責和法律義務的基礎上,主動拓展監護業務,提高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效用。其四,監督業務。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對遺囑執行和監護協議執行進行監督,主要對執行的具體情況、緊急情況的處理、撤銷事宜等進行全面了解,這需要在明確相關法律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監督的有效機制,才能真正發揮出監督作用[4]。
最後,優勢社會資源的全面整合。在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中,公證機構的主要功能就是,從法律角度出發,預防控制糾紛、風險的發生,從而對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但由於養老服務是具有社會屬性,單憑公證機構的努力是不夠的,還需要更多社會力量、社會資源的支持,這也是全面實現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內在要求。其一,大力整合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通過結合這些機構的服務資源,能夠有效解決老年人的養老難題,能夠保證病患老人及時得到救治,生活起居苦難你的老人得到高效的照顧。並且能夠根據老年人的經濟實力,優化資源配置,不僅保障了老年人的權益,也緩解了醫療、養老壓力。其二,整合法律服務機構、中介代辦機構等服務資源。通過重新整合、優化這些資源,老年人能夠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選擇合適的事務辦理機構,提高養老相關手續辦理的效率。其三,整合財產相關登記、管理機構的服務資源,如社保、公積金、銀行等,公證部門通過對這些服務資源進行整合,能夠實現老年人財產管理、繼承的體系化、流程化發展模式,從而進一步保證財產安全,同時能夠對老年人的財產狀況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為老年人制定更符合其需求的養老服務方式。最後,整合公職管理部門退休人員的服務資源。如退休的街道管理人員、社區管理人員等,一方面可以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一方面能夠全面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狀況、身體健康程度以及實際的養老需求,從而更有針對性地開展養老服務,更及時地解決養老實際問題。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養老需求多樣化、差異化明顯。在這種情勢下,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發展乘務必然趨勢。在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實施和發展過程中,需要與時俱進,以公證機構為主導,全面整合社會其他服務資源,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切實解決各類養老問題,為老年人提供優質、全面的養老服務,從而提高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水平,促進社會的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喜東.新形勢視閾下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研究[J].法制博覽,2021(32):110..
[2]北京市中信公證處課題組.」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的新形勢[J].中國公證,2020(1):25-26.
[3]北京市中信公證處課題組.」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發展方向[J].中國公證,2020(1):27-28.
[4]北京市中信公證處課題組.」綜合性公證養老」法律服務內涵[J].中國公證,2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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