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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種情形下侵權者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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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者不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包括自助行為;相關權利的行使;自甘風險;可預見利益;意外事件等。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危險;排除妨害等。
一、

在何種情形下侵權者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1.自助行為,通說是指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後,為保全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急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給予救助時,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暫時的相應措施的行為,屬於典型的自力救濟。
  2.相關權利(權力)的行使,包括公權的行使和私權的行使。如救火中拆除易燃物,父母對子女的管教。
  3.受害人的同意,也稱受害的承諾。但受害人的同意的適用不得違背相關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4.自甘風險,指受害人明知其從事的活動有一定的風險,但自願去冒險,當風險出現時,就應自己承擔責任、承擔損害的責任。人們時下風興地的驢行或自助游是常見的自甘風險的例子。另外,體育競技活動中,當參與者受到人身傷害時,一般情況下,由參與人個人承擔責任,其他人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5.可預見利益,具體指因過失造成損害,超過正常的可預見範圍的,加害人不承擔超出部分的賠償責任。
  6.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相比較,意外事件的發生絕對不可以被預見,而不可抗力有時可以預見的。
二、

哪些方式可以用來承擔侵權責任


  以下方式可以用來承擔侵權責任:
  1.停止侵權,停止侵權是指侵權人終止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排除妨害,排除妨礙是指侵權人排除因其行為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
  3.消除危險,是指侵權人消除某些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緊急事實狀態;
  4.返還財產,是指侵權人將其非法占有或者取得的財產轉讓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5.恢復原狀,是指將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受害前的狀態;
  6.修理、重作、更換;
  7.繼續履行;
  8.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三、

哪些構成要件涉及到侵權責任


  1.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係。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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