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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相關法律規定

2023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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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相關法律規定
一、關於適用法律問題。
在我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適用我國法律,受我國法律的管轄。
1、我國法律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適用法律問題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合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的法律。」從法學理論上講,這三個法律條款均是強制性規範,即必須按照這些法律規定執行,否則就不合法,而不合法的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不合法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2、我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適用我國法律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因為合資經營企業是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法人,在中國境內從事基本經濟活動;合營合同是按照中國法律簽訂的,並且簽訂地是在我國(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不能在國外簽訂),履行地也是在我國。根據國際私法理論,合同準據法的確定無論是按照「物之所在地法」、「合同簽訂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或「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在適用法律問題上,有的合同曾出現過不合法條款。例如某地與美國一家企業在我國境內合資經營一企業,該合同的法律適用條款規定:「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美利堅和眾國紐約州法律的管轄。」這個條款顯然違背了我國法律和國際慣例,一旦發生糾紛很難處理並且對我方不利。
在實際談判中,有的外商藉口我國法律不健全來排除適用我國法律,或籠統地要求適用國際法原則,這種要求是無理的,我們不能同意。因為對有些國際公約我國有聲明保留條款,有些國際慣例我國沒有表示同意。在此問題上我們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在談判中掌握好尺度,要讓外商明白,在我國作生意是有法可依的。
二、關於擔保問題。
擔保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協商約定的為確保合同履行的保證行為。根據我國法律,擔保一般有人、實物和金錢的擔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般採用人的擔保(指法人)。擔保對象包括我方向外方提供擔保和外方向我方提供擔保兩方面。在我方向外方提供擔保方面,有些外方要求我國政府為我國合營方擔保,他們往往千方百計地從法律上把我國企業同國家或政府聯成一體,把企業的責任加在國家和政府之上。比如他們提出:中國負責保證外國公司實現合同規定的權利,或要求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對外國公司的合同權利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這種讓我國政府的保證作為擔保的要求是不能接受的,而且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在外方向我方提供擔保方面,最好是讓其提供銀行擔保,如果是企業擔保,則要審查擔保人的資格,還要全面、準確地了解擔保人的經濟情況,看其是否有能力擔保,並簽好擔保合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本條例所稱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
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牴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
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
第十一條合營企業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股權轉讓的規定;
(四)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六)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
(八)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九)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十)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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