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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能否認定存在?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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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2009年10月,原告王某在被告北京某石料生產公司打工,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3天,未簽訂書面合同。2010年1月2日凌晨,王某在工作期間被鏟車車斗滾落的石頭砸傷右腳,造成4跟趾骨骨折。公司安排王某以“楊軍”的名字住院治療,出院後即不再承認王某為其職工,否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並停發王某工資。
被告辯稱,王某是其公司一名員工的親戚,寄宿在公司宿舍,還在公司食堂吃飯,王某受傷是其醉酒摔倒所致,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要求法院駁回王某訴求。王某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勞動關係,因無法提供勞動關係證明被駁回請求。2010年7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其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由於公司每次發王某工資都是現金,公司沒有留下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沒有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沒有任何招用、考勤記錄。但王某曾在勞動監察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公司拖欠其工資問題,後來因工資問題得到解決撤回投訴,法院根據王某申請前往勞動監察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取了相關的調查筆錄和撤回投訴申請,記錄顯示王某是公司職工。
二、審理結果:
法院根據調取的證據,認為王某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遂判決確認王某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間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三、法官說法:
1、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能否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勞動關係成立,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該規定採用列舉式,屬於開放式規定,說明任何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均可能被法院採信。本案中,原被告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法院調取的勞動監察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相關調查筆錄和撤回投訴申請,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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