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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 解除須補償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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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未簽合同 日後口頭開人 員工拿一次性補助後維權獲勝 事實勞動關係 解除須補償
張某到某飲食公司工作已經有好幾年了,但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 今年2月28日,飲食公司口頭通知張某下月不用來上班了。幾天後,張某從單位領到了1300元的補助,補助表中註明,補助款系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單位發放的一次性補助。 此後,張某以單位應支付其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飲食公司支付張某解除勞動關係後的經濟補償金6479.15元。 飲食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訴訟。飲食公司認為,張某當初在補助表中簽字且領取了補助款,表明與公司就解除合同一事達成了共識,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張某不能在領款後再要求經濟補償金。 對此,張某表示,自己在補助表上簽字,並不表示自己放棄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法院經審理,判決飲食公司給付張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479元、額外經濟補償金3239元、延遲通知賠償金1300元,合計11018元(已付1300元,餘款9718元)。 法官析案 田桂清法官:張某到飲食公司工作以後,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與該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今年2月28日,飲食公司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時,應當依法支付張某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及因未提前30天通知的延遲通知賠償金,但其僅支付張某“一次性補助”1300元的做法有悖於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飲食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公司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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