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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工時制有什麼規定?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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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宜賓某公司人力資源部來電問:我公司是一家鋁合金生產公司,公司目前的職業崗位主要分為管理人員、銷售人員、技術人員、行政辦公人員及車間工人,在確定職工的工作時間時,對於技術人員、行政辦公人員及車間工人的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比較好確定,但是對於管理人員、銷售人員的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卻不好確定。我們想弄明白法律對工時制有一些什麼樣的規定?
  就宜賓某公司提出的問題,四川得道律師事務所劉東律師答覆如下:
  關於工時制的規定,目前我國主要分為標準工時制度、不定時工時制度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三種。三種工時制度的特徵如下:
  1、標準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度是由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並要求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結合《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那麼,一般職工應適用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
  2、不定時工時制度。它是指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間限制的工時制度。其特點就是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無須確定上下班時間,可簡單理解為只看工作結果,不問工作過程,是用人單位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按照勞動部[1994]503號文件《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需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批准。
  3、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它是指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閱讀延伸:工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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