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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糾紛典型案例解析(二)

202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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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居間不成 下家不能獲賠  案情:張某通過中介看到廣元路上一套二手房掛牌出售,覺得比較合適,隨即通過中介聯繫看房並達成購買意向,當天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萬元。但是,當中介聯繫到上家,確認房屋(深圳房地產律師注)買賣事宜並轉付意向金時,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見不統一為由拒絕賣房。無奈,中介只得通知張某,居間不成功,上家不肯賣房,請他另換其他房屋(深圳房地產律師注),或取回意向金。但張某認為,買賣不成,中介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經多次協商,張某與中介未取得一致。張某把中介告上法院,要求中介按照「定金法則」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賠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點評:在這類糾紛中,有個共同的特徵,即下家認為既然與中介簽訂居間合同,約定具體的買賣條件,且付了一定數額的意向金或預付了部分房款,最後卻未能買到房子,認為中介違約了。筆者將此類糾紛稱為「包購糾紛」,即下家誤認為中介必須居間成功,否則即是違約。近兩年,由於房價上漲,這樣的糾紛非常多。買房不成而房價上漲,購房者心理難以平衡。這樣的主張法院是不能支持的。居間服務是信息服務和媒介服務,居間服務最顯著的特徵是「居間性」,即居間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務行為是事務性行為,不是法律行為,不能決定買賣最後能否成功,當然也不能承擔上下家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當然,若居間不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中介不得向委託人收取報酬。居間活動的商業風險依法由居間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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