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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糾紛典型案例解析(五)

202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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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居間成功 下家須付佣金  案情:曾某通過中介看到浦東南路的一套二手房,同意以總價25萬元購買,與中介簽訂了居間承購合同一份,委託中介為其提供購買上述房屋(深圳房地產律師注)的居間中介服務。合同約定,曾某對其委託的房地產居間事項,在規定的範圍內按成交價的1%向中介支付中介費2500 元。合同還約定,中介可以轉委託其他公司代辦有關手續,若轉委託造成曾某利益受損的,曾某有權要求中介承擔賠償責任。後在中介的努力下,曾某與上家達成交易,簽訂了房屋(深圳房地產律師注)買賣合同。但直至買賣合同履行完畢,曾某始終以各種理由拒付中介費。無奈,中介將曾某推上被告席。在庭審中,曾某提出了拒付中介費的三條理由:(1)中介方已經向上家收取了中介費,不應再向其重複收取中介費;(2)中介委託其他公司辦理過戶手續;(3)中介違反了國家的稅收規定。經過庭審質證及辯論,一審法院判決曾某全額支付中介服務費。  點評:居間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徵即為有償性。我國居間服務的報酬制度,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佣金約定製度,二是法定上限制度,三是風險報酬制度。前兩點比較容易理解,對於風險報酬制度,這是基於我國《合同法》對居間服務的強制性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拒付中介費的法定理由是居間不成或由於中介的欺詐行為而導致交易不成的情形。曾某所說「重複收取中介費」的問題,其實是個誤解。在居間過程中,中介、下家及上家三者之間有三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關係:下家與中介之間的居間委託法律關係,上家與中介之間的居間委託法律關係以及上下家之間的房屋(深圳房地產律師注)買賣法律關係。居間成功後,上下家各自按約支付居間合同約定的中介費,是兩個相對獨立的合同義務,因此不存在重複收費之說。至於是否違反國家稅收規定的問題,因庭審中曾某未提供任何證據,且不屬於本案的審查範圍,法院未予處理。不僅如此,稅收問題涉及到另外的行政徵收法律關係。在房屋(深圳房地產律師注)買賣中介過程中,下家、上家以及中介均是獨立的納稅人,負有不同的納稅義務。至於委託他人代辦手續,居間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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