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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實際履行地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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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中,一般是遵守合同的約定,以保障合同能夠得以順利進行,那麼,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則?對於合同實際履行地的法律規定又有哪些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於合同實際履行地法律規定有哪些?接下來由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一、合同實際履行地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今後的合同糾紛管轄爭議中,將不再先入為主地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判斷合同性質,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內容,判斷當事人爭議標的的具體內容,從而確定管轄地點。尤其是對“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接受貨幣一方”的理解,緊緊抓住爭議標的這個關鍵點來確定案件的管轄。


二、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則有哪些


1、特徵履行地規則


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徵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徵,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是區別此合同與彼合同性質特徵的標誌點,且以該特徵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


2、實際履行地原則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最高法院關於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怎麼約定合同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於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細緻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
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合同實際履行地法律規定有哪些的內容,由此可知,若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其它疑問,歡迎向發布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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