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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和無效的法律後果

202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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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簽訂合同要看雙方的意願,還要看雙方是否能夠履行合同,還有些人假借簽合同名義作出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事情,這些都是不可取的,簽合同要秉承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簽訂,接下來就跟隨小編一同來了解撤銷和無效的法律後果。


一、撤銷和無效的法律後果


(一)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類型。根據《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等涉及合同後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並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後因商業風險等發生的錯誤認識,不屬於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後,因為商品價格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於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於這種類型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幾點:
(1)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對於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於可撤銷合同。
(2)並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2.撤銷權。撤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即依據撤銷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為了確保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民法典》特別規定撤銷權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期間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二)無效合同
合同是一種雙方民事行為,因此無效合同的內容,應當結合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的內容掌握。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下列情形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規定,關於合同的無效還要注意幾點:
(1)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2)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二、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的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而使合同不發生效力,從法律後果上來看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比交明顯的。有的學者認為,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有3個,即:
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合同無效的主張或請求應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其有權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並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3、對可撤銷合同來說,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規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制問題。筆者認為,這種說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權利應為請求權,理所當然應受到正確行使其權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對於一個業已存在甚至履行完畢但卻又依法應屬無效的合同,更不能讓其長久處於無效合同的不確定狀態。這樣很不利於交易的安全。所以筆者認為對於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權利也應規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證交易的穩定和安全。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損害債權人權利的行為時,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力,它是債的保全制度的具體內容。


三、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是什麼意思


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
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無效合同的概念。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約賦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對於簽訂合同之後認為合同有失公平、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是可以認定合同無效的,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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