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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以財產條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違法?

202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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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以財產條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違法 [ 作者:鍾以平 劉繼佩 | 轉貼自:中國法院網 | 翁某(女)與張某因感情不和,於2008年6月18日協議離婚,並辦理了離婚手續,其離婚協議上載明:1、男 離婚協議以財產條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違法
對該案如何處理,有以下兩種不同的意見:
節炎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離婚協議部分無效,應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理由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婚與離婚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民事權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二、本案中,原、被告的離婚協議,以女方是否再婚來約束、限制女方對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共有權,對原告再婚附加苛刻的財產條件,應該說是對原告婚姻自由的限制,也是以其他方法干涉原告婚姻自由的行為,因此這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故該離婚協議對原、被告共同財產的約定無效,原告請求確認原、被告離婚協議中的第二、五、六項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置的約定無效,法院應予支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條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原、被告離婚協議中其它條款仍然有效。四、可判決原、被告共有的一套商品房歸原告所有,原告補償房價的50﹪給被告,婚生女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所負擔的撫養費可考慮從其房價補償中直接扣除。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置的約定有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一、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自願的,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是雙方自願的,其協議內容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合法有效。二、原、被告均是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協議也並不存在脅迫、乘人之危之情形。三、現實社會中,夫妻協議離婚的占大多數,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力對自己的財產及子女撫養作出處分,如果法院隨意判決撤銷他們的協議內容,對家庭和睦、社會穩定也將產生不利影響。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作者單位: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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