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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沒離婚先簽離婚協議

202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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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法院判決離婚協議有效 沒離婚先簽離婚協議 法院終審協議有約束力 大洋網 中山有一對夫妻,還沒離婚就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此後,夫妻倆相安無事地過了較長一段時間,最後兩人果然離婚
案例一:法院判決離婚協議有效
沒離婚先簽離婚協議 法院終審協議有約束力
大洋網 中山有一對夫妻,還沒離婚就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此後,夫妻倆相安無事地過了較長一段時間,最後兩人果然離婚了,過去簽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昨天,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記者通報了該起特殊案例。

夫妻簽訂《離婚協議》
1996年4月30日,中山人小呂與小卓登記結婚
了。從2000年開始,他們時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2005年3月2日,兩人決定簽訂一份《離婚協議》。協議中約定,一旦離婚,丈夫小呂一次性補償5萬元現金給妻子,還將其在家鄉村裡的股份給小卓,而小呂在外的一切債務與小卓無關……
11月9日,妻子小卓終於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切按離婚協議辦兒子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償還所欠的1萬元,小呂所在村的股份轉讓給自己,男方在外的一切債務與己無關。
丈夫:離婚協議應當作廢
丈夫小呂在法庭上向法官大倒苦水:那份協議應該無效,因為《離婚協議》是被妻子欺騙後糊裡糊塗簽訂的。但小呂無法向法庭提供被騙的證據。
小呂同時稱,他向小卓借款1.4萬元,後歸還了4000元,尚欠1萬元。這1萬元是他向小卓支付的家用,雖然立下借據,但雙方仍未離婚,不應認定是借老婆的款,哪有老公向老婆借款要還的。
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小呂同意將其所在村的股份轉讓給小卓,但眼看妻子去意已決,在打官司期間,小呂又變了卦,不同意轉讓其股份。
爭議:離婚協議有無效力
此案經法院開庭審理,由於小卓與小呂雙方均同意離婚,中山市人民法院准許了小卓的離婚要求。對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法院認為不能一概而論。
協議中關於轉讓股份的約定,經法院查明,該村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規定:本社區股份合作公司配置給股民的股權不能轉讓或在社會上流通買賣,只允許在其本人去世後,由家屬繼承股權。
所以,法院認為小呂處分其股份的承諾違反了上述規定,轉讓無效。
法院後認定小呂所立的《離婚協議》(除股份外)雖然在離婚前簽訂,但符合高院司法解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婚生子撫養權歸女方,按照該《離婚協議》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償還女方欠款1萬元,向小卓支付補償款5萬元,並承擔相應債務。一審宣判後,小呂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該協議有約束力
中山市中級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後認為,男方小呂於2005年3月2日向女方小卓出具的《離婚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王鋒 通訊員李志金)

案例二:法院判決離婚協議無效

訴前離婚協議效力引爭議

【案情】
簽訂協議後,雙方未去辦理離婚登記。今年2月16日,張某訴至賓陽縣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並請求法院按照訴前簽訂的離婚協議,判決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江某同意離婚,但認為原簽訂的離婚協議應屬無效。
【爭議】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對張某和江某在起訴離婚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存在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有效,理由是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可以視為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法院可以根據該約定作出分割財產的判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無效,因為夫妻的婚內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有本質區別,該協議未經有關部門確認,未發生法律效力。
【探究】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認同訴前離婚協議約定有效,實際上是將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和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混同起來。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就婚前或者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作出的約定,而分割財產的約定是針對已經取得的現存財產的處置。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
離婚協議有如下特徵:一是協議內容的復合性,其內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關係,也包括財產關係;二是生效條件的特別性,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於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協議離婚,除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故法院不能依協議書作為審判的依據;三是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關係是離婚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在婚姻關係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產生效力,所以,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係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由此可見,夫妻的婚內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是有區別的,兩者不能等同。張某與江某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離婚的情況下,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並沒有生效,對雙方均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該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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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離婚協議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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