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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因食品的國際法律規制引介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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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因食品的國際法律規制引介
  轉基因技術,是指將一種生物物種的目標基因通過人工方式植入另一生物物種的細胞中,使被植入細胞的原有信息發生部分改變,被植入生物物種的遺傳特性也隨之發生改變的一種現代生物技術。[1]轉基因食品,又稱基因修飾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簡稱GMF),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學技術,將某些生物的基因轉移到其他物種中去,改造生物的遺傳物質,使其在性狀、營養品質、消費品質方面向人們所需要的目標轉移,以轉基因生物為食物或為原料加工生產的食品就是轉基因食品。[2]
  轉基因產品之所以成為世紀焦點話題,集中了國際法學界對其多維的深切關注,有著深層次的原因:一方面,從上世紀末開始,糧食、能源和環境問題已經對人類生存和發展構成了三大威脅,而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的初步成果給世界各國,尤其是欠已開發國家的溫飽難題的最終解決帶來燦爛曙光;另一方面,轉基因技術一反傳統的通過自然育種的方法,利用人工的技術強行介入自然育種進程,在很大程度上打亂了自然育種周期和擾亂了自然規律,在科學上和倫理上引起了全球爭議。
  一、保障生物安全的國際立法
  生物安全問題很早就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重視。許多國家制定了一系列衛生檢疫以及動植物檢疫方面的法律規範,並成立了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FAO)等有關國際組織。
  (一)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簡稱CBD)於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由175個與會國家簽訂,該公約於1993年12月29日生效。截至2000年5月,公約的締約國有177個。公約闡明了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 或Biodiversity)的含義,即所有來源的形形色色的生物體,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以及物種內部、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CBD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持續利用自然資源、公平獲益和分享遺傳資源提供了一個綜合而全面的法律框架。
  (二)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該議定書與生物多樣性公約有著一脈相承的親緣關係,1995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亞召開的第二次《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決定開始談判擬訂這樣一個議定書,並成立了開放的生物安全特別工作組。2000年1月29日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上,經過艱苦努力,各方達成妥協,終於結束了5年的談判,通過了《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簡稱BSP)。該議定書是世界上第一個管理轉基因活體生物越境轉移的多邊國際公約。
  二、WTO管理轉基因產品的機制
  (一)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
  《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即SPS的主要目標是防止各國採取的SPS措施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極影響和以保護生命或健康之名濫用SPS措施。按照SPS的宗旨,締約各方有權採取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在必要時還可以採取限制貿易措施,但這要遵循以下三條基本原則:
  1、科學證據原則
  根據SPS第2條規定,各成員方要確保任何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是根據科學原理而進行的,如無充分的科學證據,則不得保持(第5條第7款規定的情況除外)。根據該協議第3條規定,既便是各國採取的檢疫措施高於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這些措施也必須以科學為依據。這些規定說明,科學證據是一切衛生檢疫措施的首要標準,是檢疫規則的基石。
  2、風險評估和適度保護原則
  SPS允許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可承受危險程度,制定本國的標準和規則,同時還須考慮國際組織制定的風險評估技術(第5條第1款)。為了將保護對貿易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限度,成員方應在考慮有關風險評估因素的基礎上確定其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並據此作出保護的適度水平(第5條第4款)。
  3、國際協調原則。從本質上看,SPS的目標是通過要求各成員方採用國際標準,從而達到協調各成員之間所採取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目的SPS要求各國採取的動植物檢疫措施應該依據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第3條第1款),並應儘可能參與相關的國際組織及其附屬機構的活動,以促進在動植物檢疫措施方面的國際協調。
  (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即TBT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一國(或集團)以維護國家(或集團)安全或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為由,採取一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措施,如技術標準與法規、合格評定程序、包裝與標籤要求、產品檢疫、檢驗制度、綠色技術壁壘和信息技術壁壘等。與其它貿易壁壘相比,TBT有著廣泛性、系統性、雙重性(合法性、保護性)、隱蔽性、可操作性、針對性、擴大性和爭議性等特點,越來越成為已開發國家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首選措施。TBT的合理性主要來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國際標準的採用
  TBT敦促各國朝使用國際標準方向努力。TBT第2條第4款責成成員使用現存的國際標準,除非這些國際標準或其中的相關部分對達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標無效或不適當(第2條第4款)。
  2、合理的措施成本
  TBT措施主要包括技術法規和標準(涉及到包裝、標誌或標籤方面的要求)以及為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而制訂的測試和認證程序。TBT規定,標籤的成本一般應與制定該標準的目的相符,即產品標籤的成本不應過分加重生產者的負擔和損害消費者從標籤上獲得的利益。在美歐轉基因產品貿易爭端中,美國反對強制性地對轉基因食品加貼標籤,而歐盟實行強制性標籤監控制度。歐盟認為在轉基因食品包裝上加貼標籤是按其認為合適的水平採取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條第2款)也是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要求。而美國認為歐盟的標籤政策是不透明的,無法預測的和非科學的,實際上是要求對來自美國的轉基因產品必須進行安全測試,是阻礙自由貿易的非科學的貿易壁壘。
  三、結語
  轉基因食品問題相關食品安全與人類福祉,是一個新時代重大的環境倫理問題。處理轉基因問題,應從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最大化以及全球人類可持續發展的視角來重新思考解決糾紛的方法,務實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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