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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域名搶注引發的法律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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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隨著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域名的商業價值越來越大,而伴隨的域名搶注問題也愈演愈烈。如何從法律上認定域名搶注這一新生事物,依法協調與保護域名搶注糾紛中當事人的利益,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從域名的不同含義入手,對域名侵權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域名 域名搶注 惡意搶注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12-061-02
  
  一、域名的含義
  近年來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國內外有關域名的糾紛層出不窮。所謂域名,又叫網絡域名稱,其英文是DomainName,是一種用於網際網路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地址系統。每一域名都有一個IP位址與之對應。由於IP位址是一串數字如:206.44.35.7,這樣一串數字非常難記,為了便於利用網際網路與其他用戶交流,於是就為網絡上的計算機取了名字,然後通過域名伺服器(DNS)將域名轉換成IP位址,從而記住域名便可。比如「yahoo.com」就是雅虎中國的IP位址。通俗地講,域名就是網絡中每台計算機所專有的、起區別作用的名字。
  用戶都想使用一個比較簡明易記並且能給人深刻印象的域名,而商家更是喜歡擁有一個與自己公司、企業或組織的廠名、商號、商標或其他明顯特點相聯繫的域名,因為如果商家所使用的域名與所使用的商標一致,客戶就可十分容易的找到域名所有者及商標權人。所以據統計在當前已經註冊的域名中,多數是用商標來做域名的。由於域名註冊採用「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先註冊的人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簡明易記的域名,而後來註冊的人就不能再選擇該域名註冊。因此就出現了一些熱門的域名被搶先註冊的情況,甚至將其他知名商標註冊為域名,這就促使了域名搶注問題的產生。
  二、域名搶注侵權的法律分析
  (一)對「域名搶注」的理解
  一般而言,域名搶注指的是域名註冊人將他人已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搶先註冊為域名的行為,造成域名與在先商標權衝突的一種現象。有學者認為,域名搶注的提法不夠準確和全面。「搶注」帶有明顯敵意,在法律上很難被接受。從嚴格意義上講「搶」字在法律上應指那些強行拿走本來屬於他人之物的行為,如「搶奪」、「搶劫」等;對於本來不屬於任何人所有的東西,凡在獲得過程中不存在暴力衝突的,就不能用這樣的字眼加以描述。同時,在目前各國的商標立法中,還並沒有規定將商標權自然延伸到Internet域名領域,即便給予馳名商標是特殊的保護,但是在馳名商標未被認定之前,此商標權也並不延伸至域名領域。這就說明在此之外的域名屬於法律上的「無主物」,既然是「無主物」,就不存在「搶」的說法。
  筆者認為,對於「域名搶注」可以作廣義理解,它本身蘊藏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如果他人對該「無主物」域名的註冊並不存在惡意,而只是在申請的時間上搶先一步,那麼此時的這個「搶」則是主要偏重於客觀上即在域名註冊申請的時間上爭先的意思,因此不同於所謂的「搶劫」、「搶奪」中帶有敵意之搶,從而不能認為違法;二是如果他人對該「無主物」域名的註冊主觀上就存在惡意即是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或其它目的,那麼此時的「搶」則更偏重於主觀上的惡意表現,應確切地稱為「惡意搶注」,它顯然是違法的。
  好域名的數量畢竟是有限的,即使你不去註冊,別人也會去註冊。但域名本身並不屬於任何人,例如,甲是某一普通商標的商標權人,但這並不能表明甲自然就享有該域名的權利,如果甲一直不將其註冊為域名,其他人當然可以搶先將其註冊,以免使資源閒置浪費。筆者認為這是在「合法競爭」原則下的競爭行為,它遵循了市場經濟法治環境下的公平競爭原則,這也應是網絡空間的基本原則之一,因此可以將其認定為善意註冊,合理使用的情形。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涉及的是普通商標,馳名商標通常不存在域名申請人不知是他人商標的情況。總之,對「域名搶注」應做全面的理解,雖然「搶」字容易讓人誤解,但不能一提到它就認為是違法的,確切地說,只有「惡意搶注」才能被認定為違法。
  (二)域名搶注侵權的判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認定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標準是:(1)註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2)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但是,如果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註冊商標相區別,則不能認定為侵權。由此可見,判定侵權,主要看是否對商標所有人的商標顯著性造成了實際損害。據此,筆者認為可以從域名註冊人的主觀意圖出發,分「善意」與「惡意」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1.善意註冊情形
  所謂善意註冊,即域名申請人將他人已註冊的商標註冊為自己的域名,其註冊域名只是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傳自己的產品或服務,而不是以域名進行出售營利及不正當競爭為目的,並不存在故意或惡意,就不應當認定為侵權。對於普通商標,只要善意註冊、合理使用的域名不會使消費者對兩者產生混淆,普通商標權人就不能以自己的商標權請求撤銷域名的註冊,否則就構成商標權的濫用。因此,普通商標的商標權人的權利不能延伸至域名領域,這也是對善意的域名註冊人利益的保護。
  2.惡意搶注情形
  如果域名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將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申請註冊為域名,從而降低他人商標的商業價值,並妨礙了權利人在網際網路上的合法權利,這種情況則構成惡意搶注,一般認定為侵權。
  根據1999年國際網際網路名址分配公司(ICANN)實施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以及我國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構成域名的惡意註冊或使用的情形大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1)以使用為目的,將他人商標註冊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的混淆,搭乘便車,誘導公眾進入自己的網站,這樣做使商標權人的交易機會受到了剝奪。
  (2)註冊了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後並不使用,卻通過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向商標權人收取巨額贖金,獲取不正當利益,即通常所說的「域名倒賣」,其實質是一種網上敲詐行為。
  (3)將商標權人的商標註冊為域名後,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商標權人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在相應的網站或網頁上發布詆毀、貶損商標權人形象與聲譽的信息。
  (4)域名註冊後不使用而囤積域名,使商標權人無法利用自己的商標作域名,影響其通過網絡從事經營活動。當然,並不是所有不使用行為都具有惡意,例如域名持有人為了防止他人註冊與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註冊域名的,就不能認定為惡意。
  (5)其他惡意的情形。
  (三)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在實踐中,馳名商標往往是域名搶注者惡意搶注的理想對象,如果馳名商標在網上被搶先註冊為域名,帶來的危害是無法估測的。在傳統的商標制度中,馳名商標比一般商標的保護更有力一些。在網絡空間,馳名商標同樣也受到了特殊保護。從目前各國的司法實踐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已經延伸到了域名領域。在上述第一種善意註冊行為中,如果該域名巧遇的是行為人應當知道的馳名商標,這一行為就構成侵權。例如,在以色列,一家網站設計公司使用Yahoo-Israel作為商號,在以色列國家頂級域名「.il」之下將「yahoo.il」註冊為域名,並將「Yahoo」註冊為商標。美國正宗的「Yahoo!」在特拉維夫將這家以色列公司告上法庭。儘管這家以色列公司辯解說,它在名著《哥列佛遊記》中找到「Yahoo」一詞時,那時美國的「Yahoo」在以色列沒有什麼名氣。但是法院仍然認定該公司的商號和商標確實產生了誤導公眾,混淆視聽的效果。為此,法院責令該公司將有關的域名和商標註冊轉移給美國正宗的「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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