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工傷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法律適用

2023年09月25日

- txt下載

楊立新 2003年3月30日
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確定了我國工傷事故保險責任處理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方法。這是自1951年發布、1953年修正《勞動保險條例》以來第一次作出的具體規範工傷事故處理的行政法規。在此之前,1991年2月22日曾經公布《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這只是一種行政程序的規定,並沒有對工傷事故的處理作出實質性規定。1994年國家立法機關制訂了《勞動法》,只是在第73條規定了工傷事故享受保險待遇的一般原則,也沒有規定具體方法。因此,在實踐中形成了處理工傷事故糾紛時,舊的法規不能適用,新的法規沒有規定的局面, 實際上造成了無法可依的局面,對於保障廣大職工的權利是不利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保險責任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與現實的操作有重大改變,因此有必要進行詳細研究,對工傷事故保險責任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作出明確的闡釋,以便在實踐中準確適用法律,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合法權利。
一、工傷保險條例在保護職工權利方面的重大發展
《工傷保險條例》在內容上,最主要的就是加強了對職工權利的保護。可以說,條例的基本宗旨就是保護職工的權利。在具體內容上,有以下五個方面的重大發展。
(一)確立保護職工權利的基本宗旨
《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每條例。」這一規定,突出的就是保護職工的權利。與《勞動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的「保護工人職員的健康,減輕其生活中的困難」相比,在這個條文中,突出地規定了制定本條例三個目的,這就是,對職工的工傷傷害採用強制保險的做法,第一是對受工傷事故傷害的職工的救治和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最主要的目的;第二是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這是對職工權利的長遠保護;第三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其直接表述的雖然是對用人單位的責任的分散,但是其直接著眼點,仍然是對職工長遠利益的考慮,使職工直接受到好處。《條例》第2條進一步規定,各類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這些規定,都是對職工權利的張揚。在具體內容上,《條例》在規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法律責任等方面,都體現了對職工權利的保護。因此,保護職工權利是《條例》的基本宗旨。
(二)確定工傷認定的基本標準
進行工傷保險,處理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糾紛,最首要的,就是進行工傷認定。《條例》對工傷認定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使工傷認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條例》明確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其中既包括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情形,也包括患職業病、職工因工外出遭受損害,以及職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以設立了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彈性條款,包含了造成工傷的一般情形。《條例》還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規定對視同工傷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為了防止工傷認定的擴大化,損害廣大職工的利益,《條例》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和不得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
在認定工傷的程序上,《條例》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明確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的機構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體現工傷認定的權威性,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具體操作的程序和時限,以及有利於工傷職工的舉證責任的規定。其中關於時限和舉證責任的規定,都是以前的《勞動保險條例》和其他勞動法律法規所沒有規定的。
(三)確定勞動能力鑑定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糾紛的事實認定上,最重要的就是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鑑定問題,它不僅關係到對受害職工所遭受的實際損害的確定,而且關係到受害職工應當享受何種勞動保險待遇,這些都要依據勞動能力鑑定來確定。在以前的勞動保險法規中,對此都沒有規定。《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就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同時規定,勞動能力障礙分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這樣的規定,不僅對工傷事故保險和賠償糾紛提出了可靠的依據和標準,而且對處理其他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也提供了極為有益的借鑑。
同時,《條例》在勞動能力鑑定的規定中,還作出了嚴格的程序規定,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組成、鑑定專家庫的建立和鑑定專家組的組成、鑑定的程序和時限等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這些程序性的規定,使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程序更加透明、公正,得到有效的監督,有利於保障職工的權利,落實《條例》的基本宗旨,是值得肯定的。
(四)制定明確的工傷保險待遇
實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就在於使工傷職工及時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在條例中,這一點集中體現在確定了工傷和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上。在工傷保險待遇上,《條例》規定得非常具體,它體現的是,職工受到工傷,就要給予強制性的保險待遇,使工傷職工「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救濟。對於職工受到一般的工傷傷害,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治療費用,享受醫療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工具費用、停工留薪、護理費等費用的核銷;對於工傷致殘者,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分為不同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不同的傷殘津貼和待遇;對於職工因工死亡,享受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待遇;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即使是對於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承包經營、破產以及職工被借調等情形下的工傷待遇問題,《條例》也都做了明確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直接規定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方法,使工傷後的救治和救濟更為具體和明確,具有更可行的操作性,是有重要意義的。
(五)專門規定違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制度在保障職工權利中真正發揮作用,督促負責工傷保險制度落實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條例》專門規定了「法律責任」一章,明確規定違反《條例》規定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於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並且追回被挪用的基金;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正當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的,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其滅失的,以及收受當事人財物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經辦機構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記錄、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追究其紀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經辦機構依法賠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