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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對象及權利範圍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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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當程序的保障對象
  根據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正當程序保障的對象為「任何人」。 一般而言,這裡所指的任何人,是指在美國管轄權所及的各州、哥倫比亞特區及准州的屬地,除了暫時由美國管轄但尚未併入美國領土的地區不適用之外,包括所有美國籍 自然 人、所有公司法人及境內外國人。但是在美國領土管轄權以外,由軍事法庭審判的交戰國人不適用。
1  .早期保障對象。 在美國第五條修正案頒布以後,就正當 法律 程序的保障來說,並不以公民資格為必要條件。但是,由於當時奴隸制在美國仍然存在,所以奴隸是否為正當程序條款所保障的「人」成為一個爭議的焦點。早期的法律和判例表明,當時的政府和最高法院支持奴隸制,由於奴隸不是合眾國憲法所保障的「人」,不是憲法權利的主體,而是憲法權利的客體,所以奴隸沒有資格獲得個人基本權利的憲法保護,自然也就無法得到憲法修正案中正當程序條款的保障。
  直到1857年,「斯考特案」將奴隸制的爭論問題推向高潮,法院的判決仍然不同意奴隸具有美國公民的身份和資格,而根據第五條修正案,奴隸卻作為奴隸主的財產,奴隸主對其的財產權得到憲法保護。
直到美國第十四條修正案對公民資格進行界定以後,奴隸才真正成為正當程序條款的保障的「任何人」。該修正案第一條規定了:「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公民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這一規定確定了奴隸在美國的公民資格,至此,奴隸也成為了正當程序條款的保障對象。
  然而,從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規定內容來看,其保障對象只限於所有在美國主權管轄範圍內的美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交代表等等,即自然人。但隨著美國社會的巨大變化和眾多 企業 公司的湧現,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保障對象的範圍顯然過於狹隘。
  2.保障對象的擴張
  隨著美國社會的 發展 和 工業 化時代的到來,眾多的公司企業迅猛發展,成為 經濟 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而涉及公司法人及其財產權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關於公司是否受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正當程序的保障也成為憲法解釋中的重要問題。
1819年的「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特案」的判決賦予了公司基本的法律權利。而美國法院依靠對憲法的擴大解釋,在1866年的「聖克拉縣訴南太平洋鐵路公司案」中承認了公司是「人」,也應受到憲法保護。也就是說,公司作為一種「人」,也可以得到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中正當程序的保障。
  在公司被納入正當程序保障範圍之後,公司的財產權和自由權得到了極大的保護。1905年的「洛克納訴鈕州案」中,最高法院的判決明顯地體現出了法院及整個美國社會對公司權利的極力保護。
  總之,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發展中保護公司的財產權的需要,美國法院靈活運用憲法原則和制度,對正當法律程序進行擴大性解釋,將公司納入到「人」的範圍,使公司成為法律程序保障的對象。
  二、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權利範圍
  從美國憲法中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內容來看,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所保障的是「生命、自由和財產」,然而,「正當程序條款體現了一個權利體系,該權利體系基於深嵌於傳統和我們人民的感情中以至於被我們的整個 歷史 所表現的構成一個文明社會的基礎的道德原則。正當程序與公平的、正當的和公正的概念相一致。」所以,在適用該條款時,明確受該條款保障的權利範圍還是十分必要的。 
  而所謂權利,美國法學家羅斯科龐德認為,「利益,利益加上保障利益的法律工具,狹義的法律權利、權力、自由權、特權」,這六種為通常含義上的權利。在美國憲法中,權利的涵義經過早期的「自然權利」與「既得權利」之爭以及 現代 諸多默示權利的出現,已經包括了自由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方面的權利。下面筆者著重介紹自由權利和財產權利。
  1.自由權利 在美國的憲法意義上,關於自由的涵義一直存在爭論。主要有狹義說和廣義說之分。狹義說認為自由的概念不能脫離普通法原本的意思,作任意的擴展,也就是說,「自由」只限定在人身自由上。而廣義說的觀點則認為,「人身自由」只是自由概念中最基本的層面,除此之外,「自由」還包括更為廣泛的理解。廣義的自由實際上更多的是從意志自由的層面出發來界定自由的含義,即作為理性的、享有人格和尊嚴的人,可以做任何自己想做的合法的事情的自由。
  儘管存在狹義說和廣義說的區分,但在1923年的「邁耶訴內布拉斯加州案」中最高法院再次對「自由」做出了寬泛解釋,指出自由利益一般屬於以下範疇①免除肉體制約的自由或「人身自由」;②實質性的憲法權利;③其他基本自由。轉貼於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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