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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儒家思想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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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關鍵詞:儒學  法律 思想 司法實踐
  論文摘要:儒家的法律學說側重講求「寬猛相濟」,「恩威並施」的綜合治世 藝術 ,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礎上吸收了法家,陰陽家等學說,並對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統治者的需要,加強專制,使其成為了社會正統思想和法律思想。後世儒學隨社會 發展 不斷改進,一直統治 中國 千餘年,其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在各方面均有體現。正視這種影響對了解我國法律思想發展脈絡和當今法制發展則具有重要意義。
  一、儒學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
  (一)對法律指導思想的影響
  先秦時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禮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維護禮治,重視人治的法律觀點。最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觀點,基於此呼籲「為政在人」「德主刑輔」的觀點。隨著 歷史 的發展,儒學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其「德主刑輔」的法律指導思想一直保留著,從漢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並用,以德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國的法律精神 自然 和諧,以人為本是沒有變化的,這也是其區別於西方法律思想的鮮明特徵。
 (二)對法律制定的影響
  1.在刑法上
  中國傳統法律步入封建社會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統治地位後,根據德主刑輔的原則,刑法原則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殺」的指導思想。表現最為明顯的就是廢除肉刑,這是儒家人治對法律的具體影響。此外,刑名的減少,封建制五刑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複審的創立無不閃耀著當政者以民為本的儒學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對古代刑法的另一個重要影響是其家庭本位的觀點對使古代法律倫理化。孔子從「親親」的家庭主義原則出發,提出了「父子相隱」,這不僅是引禮入法的表現,也深深影響了後世的刑法適用與訴訟。從以後的封建法典中,我們可以看到一系列帶有明顯親情原則的刑法規定,如「親親相隱」「存留養親」「寬縱復仇」。此外,這種法律思想還體現在男尊女卑對法律適用的影響以及愛護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國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發達,這與儒家主張的息訟有很大關係,但儒學還是深刻的作用著傳統民法的發展。孟子是儒家學派中對法律與 經濟 關係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稅產」「制民之產」,告誡統治者不要暴斂,重賦。後世的明君都把其作為民事的基本原則和富國之策。
  儒家思想畢竟是與封建大一統相適應的,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也要維護封建統治者的利益。具體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堅決貫徹地主土地私有制,並制定嚴格的戶籍賦稅制度。本著重農抑商的原則,在商業發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會最為發達開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點,固定的時間開放。在婚姻繼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於男人,這種狀況一直沒有改變。轉貼於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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