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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學生就業問題法律保障的探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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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分析大學生就業權利來源及就業現狀,並針對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就業歧視、無勞動合同及實習期內工傷難於認定等常見問題,提出大學生就業權利的 法律 保障及完善相關法律的建議。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 勞動合同法 就業促進法
  
  一、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常見問題
  1.就業平等權得不到保障,歧視現象嚴重
  眾所周知,勞資雙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勞動者明顯處於弱勢。就勞動關係自身特點而言,其具有從屬性。勞動關係雖然是依據平等的關係建立起來的,但一旦建立,勞動者即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雙方形成隸屬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權。這種從屬性的關係使勞動關係脫離民事關係。因此,無論在勞動力市場整體還是在微觀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處於不平等的狀態。特別是女大學生就業因勞動力市場上的性別歧視問題,就更是困難重重。
  導致就業歧視現象在我國大學生就業市場中泛濫,使大學生就業平等權受到嚴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來高校擴招而導致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供大於求、地方政府和部門就業政策的缺失、用人單位的效益至上觀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學人才培養存在問題等等,但是,從根本上講,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規制的不足。
  2.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簽訂,侵害大學生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合同制度的核心,事關勞動合同者權益保護。因此,《勞動法》第16條、19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用人單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驅動,為逃避繳納社會保險和解僱成本的法律責任,規避勞動合同的簽訂。由於缺少書面勞動合同,在爭議處理時,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此外,有用人單位以就業協議簽訂代替勞動合同簽訂,規避自身責任。事實上,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性質截然不同,就業協議僅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達成的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畢業生的承諾,並不涉及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其效力始於簽訂之日,終於學生到工作崗位報到之時。顯然,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才是真正就業的法律體現。否則,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3.大學生實習期間工傷難於認定
  在大學生實習期間,一旦出現工傷,如何進行事後救濟,以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對大學生合法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已成為專家學者們關注的熱點。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意外傷害,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係還沒有專門的規定。在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嚴格意義上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不能適用《勞動法》,不能通過工傷賠償獲得救濟。實習生也不具有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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