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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獨立勢在必行 法律保障必不可少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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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關係學院 張喜亮
自改革開放以來,勞動爭議案件大幅度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頒布實施雖然相對減少了勞動爭議案件上升的幅度,但是,我國的勞動爭議仍然以40%左右的比率上升著。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頻頻告急,幾乎處於難以應付的境地。近年來,無論是學者、律師、司法工作者,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對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尤其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發起責難。在承認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歷史作用的同時,各界都在呼籲改革或廢止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制度,代之以獨立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據悉,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表示,廣東擬設置相對獨立於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勞動仲裁專門機構,專司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職責。這樣的一個構想不失為一種有意義的探索。
其實,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鄧小平在1978年底黨的工作會議上所做的「實事求是解放思想團結一致向前看」的講話中提出,國家和企業的關係、企業和職工的關係以及職工和國家的關係都必須改革納入法制的軌道,以此吹響了中國改革開放的號角。隨著國營企業的承包、轉換經營機制下放自主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減員增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深化,勞動爭議案件就開始出現並大幅度地增加。順應形勢的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在上世紀80年代建立起來,當時頒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正是這個規定奠定了我國現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基礎。這個制度的建立實際上也是參照了建國初期五、六十年代的勞動爭議處理歷史經驗。1993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最終確立和完善了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的現行制度,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以國家法律的形勢固定下來了。不可否認,這個制度對當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穩定勞動關係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這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法定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設在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人不具有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機構,勞動行政部門獨家辦案就成為了必然。按照1993年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並不直接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而是實行仲裁員、仲裁庭辦案制度;重大案件仲裁委員會還須向人民政府報告。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所謂「三方機制」是被架空的,實際上是很難發揮三方制衡的公正裁決作用的。應當肯定的是,如果政府能夠清廉自律的話,這樣的仲裁制度也是能夠做到公正的。但是,事實上,在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制度後的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的執政理念,左右著其很難承擔這樣的角色,再者,政府作為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著司法的職能,很顯然是有悖於憲法精神的。從我國現行的「行政許可法」的精神中也不難體會到,政府干預或影響勞動爭議處理的行為必須適應執政素質和能力的要求而革除。
廣東省的大膽創新將是極富意義的嘗試,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變革是一件超乎尋常的事,需要有法律的依據和法律的保障。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確立的,廣東省擬設立一個獨立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從法律的角度看,是否具有充足的依據?再者,這樣的機構與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怎樣的關係?如果撤銷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顯然是有悖於現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勞動法律精神的。另外,這樣獨立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的關係又當如何處理呢?這樣的獨立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其公信力又從何而來呢?所有這些問題都必須解決。因此,創新勞動爭議仲裁制度還需要有法律或立法的支持。這其實也是法律創新的一個悖論。上位法不進行修改必然就給下位法的創新帶來障礙。由此可見,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必須提到議事日程。從記者的報道來看,廣東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擬設立的相對獨立與行政和司法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似乎指的是在不廢止現在勞動爭議仲裁及其它處理制度的同時,另設一個專門性的機構。如果是這樣的話,這種創新會為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改革帶來一縷春風,也許會起到啟動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創新作用。這樣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以由當事人自願選擇,當事人可以選擇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解決糾紛,也可以選擇獨立於現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仲裁機構。勞動爭議的處理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處理制度,但是,幾乎是所有的國家的勞動爭議仲裁都是獨立於政府行政機構即不受政府的干預。當然,有的國家也設立了由政府主持的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但是,這只是當事人的一種選擇,或者規定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須由政府干預強制處理。但是,那種一概而論均由政府控制的機構處理勞動爭議的仲裁制度尚不多見。我們國家走向世界,與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接軌,也需要建立起符合國際規則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給勞動爭議當事人多一些選擇也是符合執政為民提升執政能力的總體要求的。
獨立於政府行政或司法機構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其公信力肯定是要受到實踐考驗的。這樣的機構無論是在人員組成上,還是在辦案程序和效率上,都應當是具有全新社會形象;其權威性不是來自權力而是來自公正廉明和高效。廣東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這一設想如果能夠得到廣東省人民代表會的支持,有省人大的立法程序的保障,必將有利於推動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法》的早日出台。
2004-10-817: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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