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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證券回購糾紛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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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很多在武漢、天津證券交易中心和STAQ系統設立席位並做了較大數額的證券回購業務的 金融 企業 ,近半年來,其工作重點轉到了「清償、追討證券回購業務到期債務上。」這些債務數額巨大、環節複雜。認真 研究 這些糾紛中的 法律 問題 ,對於完善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和金融體制改革都有著重要意義。
  一、巨額債務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金融企業在審批、註冊程序中嚴重違法、違規,是造成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國規範金融業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加之有關主管機關和中介服務市場對做回購業務的主體資格的審核不嚴謹,這就使有些企業或個人利用這些空隙,欺詐、挪用巨額資金。
  金融業在我國 目前 是個壟斷性較強的行業,其經營風險在法律上和商務上較其它行業也大得多。因而,象已開發國家一樣,對從事金融業務的主體資格進行嚴格審核並從嚴管理,強化違法追究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例如,有一家金融單位將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許可證上的經營範圍和法定代表人非法「變更」,其技術處理的 方法 很簡單,就是將複印件塗改後再複印。因為中介服務市場和客戶們通常是不會審查原件的,那麼,僅僅利用這張偽造好的複印件就奠定了引誘巨資的基礎。當債權人找到「債務人」,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和「債務人」才發現真正的債務人已將巨款弄得不知去向了。對於在主體資格方面進行欺詐的行為,對該單位和負有責任的 自然 人應從嚴追究責任。
  (二)金融行業承包狀況不規範
  金融企業的主體資格是經嚴格審查和按特別法加以批准的。此種審批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金融企業在金融市場中的經營風險,從而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然而,一旦金融企業採用了不規範的承包經營方式,則對實現上述目的就是一個潛在的危害。
  例如,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這些企業往往是沒有固定資產的非生產型企業)簽訂了做「證券回購」業務的承包協議,該非金融企業所承擔的唯一義務就是每年向發包的金融企業交一定的利潤。至於通過這種業務方式所融來的資金數量多少、用途是什麼、償還情況如何,發包的金融企業概不過問。這些金融企業誤認為,承包者欠債多少都與已無關了,承包者自擔風險,自己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待債權人追討到發包者頭上,發包者仍認為「事不關已」,將責任全部推卸到承包者頭上。顯然,這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二、對證券回購糾紛中訴訟主體的認定
  對於訴訟主體的認定是案件審判過程中最主要的問題。在證券回購糾紛中,對於訴訟主體的認定有其特殊性和複雜性。
  金融業特殊性,一方面體現在其行業的壟斷性,運作資金規模大和運作資金來源的大眾性;另一方面還體現在金融公司派生出很多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業部門,有些企業與其下屬的營業部門又建立了承發協議中的法律關係。例如,承包人與發包人在其承包協議中明確規定,承包期間的債權債務皆由承包人自身承擔。然而,金融業的承包往往沒有抵押金,即使有抵押金,該抵押金與其做的業務資金規模而言,仍屬九牛一毛了。因而,這種風險抵押是毫無意義的。在這裡,即使承包人抵押了幾百萬,但做的業務規模幾個億,多則幾十個億,承包人一旦還不了這些錢,若按照承包協議,這巨大的債務應由承包人承擔。所有借錢券給該承包人的企業,是出於對發包人的償還能力的充分依賴,而且,在交易之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承包關係往往是沒有明示給客戶的。這是較典型的交易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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