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
彩禮返還法定條件: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
二、返還彩禮的證據有哪些
返還彩禮的證據包括按照習俗舉辦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雙方戶口的婚姻狀況是未婚的,給付彩禮的銀行轉賬記錄等支付憑證,要求返還方同時要有證明自己給付了彩禮之後生活困難;或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確未共同生活的證明。
三、女方退彩禮錢退一半的依據是什麼
減少返還彩禮的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的;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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