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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簽合同 要看清降落傘條款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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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樓價高企,一旦遲辦房產證,開發商就會賠到“肉痛”,因此“精明”的開發商都在合同里設下“降落傘”(安全著陸)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以規避過重的違約責任。對於買家來說,對這些“降落傘”條款要看仔細了,斟酌後再決定是否買房。瀋陽業主曹某就吃了這方面的虧。
曹某花24.9萬購買的商品房逾期2年都拿不到房產證,曹某氣不過,花1204元訴訟費打了場官司。8月21日記者從皇姑區人民法院獲悉,曹某最終只得到 24.9元賠償。原來買房合同明確規定,延期辦證賠償金為總房款的萬分之一,曹某當時沒仔細審看合同條款,只能吃這個啞巴虧。
錯籤條款業主遭遇幸福煩惱
35歲的曹某是瀋陽某軟體集團項目經理,2009年,他在皇姑區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款24.9萬元。曹某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果是開發商責任,使買房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應向買房人支付房價款0.01%的違約金。開發商於2010年10月將房屋交付給曹某後,並沒有按合同約定辦理房產證,今年3月25日,曹某將開發商起訴至皇姑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按銀行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賠償自己的違約金58146元。
條款護身開發商稱按合同辦
曹某認為,與開發商訂立的延期辦證違約條款明顯有利於開發商,因為開發商無論延遲辦證多久,只用賠房款的萬分之一,幾乎相當於不賠。而根據工商局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文本格式規定,賠償應為總房款的百分之一,或是按日賠償。開發商為規避風險有意修改本是保護消費者的示範文本條款,這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不公平條款應撤銷。
開發商則辯稱,未辦理房證是由於政府原因,他們也很著急。雙方既然已經簽了合同,對違約條款作出約定,就應按合同辦事。畢竟當初簽訂合同是買房人自願簽的。
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24.9元
法院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曹某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第十五條第2項條款。曹某可行使撤銷權,但在知道之日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能超過一年期限。曹某因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撤銷權已經滅失。而關於逾期辦證違約金的問題,在曹某與開發商所簽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開發商構成逾期辦證違約,應按已付房價款0.01%向曹某支付違約金,即24.9元。案件受理費1254元,由開發商承擔50 元,曹某自行承擔1204元。
延期辦證看清
“降落傘”條款
皇姑區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林雪梅提醒廣大消費者,“精明”的開發商可能會在合同里設下“降落傘”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以規避過重的違約責任。如在合同中出現 “自逾期之日起按總房款支付0.01%的違約金”、“此處見補充協議x”等字眼,就是在無形中降低賠付責任。買房人在買房時,應當仔細審看合同條款,明確開發商協助消費者辦理房權證的時間,及開發商逾期辦證時應承擔的違約金的具體計算方法,不要一時大意被開發商鑽空子。
雖然產權證逾期辦理並不影響房屋的居住功能,但給購房者帶來的損失是顯而易見的。比如說,若是商鋪用房,經商要辦營業執照,需要經營場所證明,因產權證未辦無法出示,以致損失商業機會。同樣,由於沒有產權證,業主遷入戶口、結婚、辦理孩子入學、抵押貸款等問題都無法解決。所以買房人應重視對延期辦證違約條款的約定。如果對合同約定有異議,要及時與開發商協商。發現條約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問題,購房者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在知道之日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能超過一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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