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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的司法認定情節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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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行醫的刑法解釋
《刑法》第336條第1款是關於非法行醫罪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豕,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是國家的醫生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
(1)沒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行醫;
(2)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人行醫。有執業資格的人,實施違反醫療管理法規的行為,不能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僅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認定
非法行醫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在實踐中,有些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導致就診人死亡的結果,對這種案件直接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即可。因為《刑法》第336條第1款已經將“造成就診人死亡”規定為非法行醫的結果加重犯。
二、非法行醫“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三、非法行醫“情節嚴重”情節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非法行醫“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五、非法行醫其他司法解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本解釋所稱“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法條連結】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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