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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抵押合同範文集錦10篇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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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抵押合同範文集錦10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抵押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抵押合同 篇1


  典當行(全稱):_____________公司
  當戶(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合同法》、《擔保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關於典當
  1.典當種類:______________
  2.典當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典當金額:根據抵押(質押)物評估價值的_________%發放。
  4.典當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1)典當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天。當期不足5天的,按5天計算。
  (2)本合同記載的典當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當票不一致時,以當票記載為準。當票為本合同的主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綜合服務費率
  根據當戶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狀況,質量等實際情況,執行典當月綜合服務費為______,在發放當金時一次性扣收。
  第二條 關於抵押物
  1.地理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
  2.抵押物權屬證件號碼及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
  3.訂立本合同的同時,當戶必須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費用自負。
  第三條 典當行的權利和義務
  1.典當行有權了解當戶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產品物資庫存和借款使用情況,有權要求當戶提供所需的證(照)件及相關資料。
  2.當戶出現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第四條第4、5、6、7項所列的足以影響典當行權益的行為或情形,典當行有權停止發放當金或提前收回典當本金。
  3.典當期限或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在5日內贖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即形成絕當;如形成絕當,典當行有權按《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委託拍賣行進行公開拍賣或由典當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項用以償還拍賣費用,貸款本金,綜合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剩餘部分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4.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當戶發放當金。
  第四條 當戶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取得和使用當金。
  2.按時歸還當金。如不能按時歸還當金時,須提前_________天與典當行協商續當事宜,辦理續當手續的同時交納續當期的綜合服務費。
  3.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當金,不得擠占,挪用當金。
  4.當戶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并、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係變化或影響典當行債權實現的行為,應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經典當行同意,同時落實債務清償責任或提前清償債務,否則不得實施上述行為。
  5.當戶發生除前項所述行為之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仲裁,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均應立即書面通知典當行,並落實典當行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6.當戶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其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能力的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典當行並徵得典當行同意。
  7.當戶必須保證當期內抵押物狀況良好,若抵押物出現損毀,破壞等減值現象時,當戶必須採取措施恢復抵押物的價值,如不能及時恢復價值,則應提供典當行認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擔保措施。
  8.當戶如出現變更營業執照及其所載事項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典當行。
  9.當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有關法律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費用。
  第五條 提前還款
  1.當戶提前還款,應提前通知典當行,協商還款方式。
  2.當戶提前還款,典當行退還剩餘天數綜合服務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典當行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當戶發放當金,視情況以適當方式補償當戶損失。
  2.當戶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金,逾期5日即形成絕當,典當行有權按照約定處理絕當物品。
  3.當戶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典當行有權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有權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或採取相應資產保全措施。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在訴訟期間內,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八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合同數量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注意事項
  典當行已提醒當戶注意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出全面、細緻、準確的了解,並應當戶的要求做出相應說明。本合同一經簽訂,典當行即視合同雙方對本合同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當戶(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典當行(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2


  甲方(抵押權人): 身份證件號碼:
  乙方(抵押人): 身份證件號碼:
  乙方願意以自有車輛作抵押借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用作抵押借款給甲方的車輛為:
  品牌型號: 車身顏色:白色
  發動機號: 車牌號碼:蒙A6Y538
  車輛識別代號:
  第二條 乙方自願將符合第一條條款的乙方合法擁有車輛以人民幣(大寫) 抵押給甲方。抵押期限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理抵押車輛:
  1.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償還借款。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處理抵押車所得款項,不足以償還貸款和費用的,甲方有權另行追索;
  第四條 抵押車輛由乙方自行保管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車輛,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抵押車輛不列入破產清算範圍,甲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車輛。
  第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七條 本合同以下條款全部履行方可生效
  1.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
  2.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3


  鑒於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以下簡稱「_________銀行」)應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公司」)的要求,就聯合牽頭人為_________公司安排的銀團貸款,同意向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代理行」)和_________銀行(以下簡稱「聯合牽頭行」)出具擔保函,_________公司及其股東,即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股東」)與_________銀行簽訂本行業股權抵押簡同(以下簡稱「抵押合同」),各方在此保證承擔以下責任:
  第一條_________公司同意將_________大廈的建築物及其所屬的一切設施、財產、_________公司的營業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權利(以下統稱「一切資產」)抵押給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銀行對一切資產擁有第一抵押權和第一留置權,股東同意將上述一切資產的股東所有權及股東對_________公司的一切權益(以下簡稱「股權」)抵押給_________銀行,但股東在本抵押合同項下對_________銀行的責任只限於其股權。
  第二條在_________大廈的建造期間,由於一切資產尚未全部形成,_________公司同意將與_________大廈的建造有關的以其為「受益人」、「台頭人」、「收貨人」的履約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險單據及其一切有價證券與物權憑證先行抵押給_________銀行。在_________大廈建築物區屬於_________公司所有的一切設備、材料、財產等也抵押給_________銀行。
  第三條_________大廈建成開業後,_________公司同意將其所擁有的一切資產,無論是固定資產或是流動資產,無論是現時或將來存放在任何銀行的任何種類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押給_________銀行。
  第四條_________銀行同意在_________銀行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賦予的權力之前,_________公司有權使用和經營_________大廈,並且在正常的業務範圍內運用一切資產。
  第五條在聯合牽頭行和/或代理行沒有要求_________銀行履行其保函項下的責任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對_________大廈建造有關的履約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險單據的任何賠償,需付給_________公司用以完成_________大廈和維持正常營業及償還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
  第六條在_________公司沒有違反貸款合同中償還貸款本金及所發生的利息的規定,並且聯合牽頭行和/或代理行沒有要求_________銀行履行其保函項下的責任的前提下,_________公司可以按照貸款協議和股東間簽訂的_________公司合同(以下簡稱為「合資合同」)的規定給股東分配紅利,已分配的紅利為股東的私有財產,不受本合同的限制。
  第七條_________公司和股東同意,一旦_________銀行履行其擔保函項下的付款責任,向銀團償還了部分或全部擔保金額,或_________公司、或股東違背了本抵押合同中任何條款,_________銀行在_________公司和股東收到_________銀行發出書面通知書七天後可自動取得一切資產和股權的所有權。_________銀行同意如果_________公司或股東在上述七天之內,按照要求補償_________銀行的一切損失或彌補該違約行為。

抵押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年_____字第_____號
  抵押人名稱_____,住所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開戶金融機構_____,帳號_____,電話_____,郵政編碼_____
  抵押權人名稱_____,住所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電話_____,郵政編碼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
  為確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萬元整,抵押率為_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應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_____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A.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或
  B.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C.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
  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核銷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自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並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_____%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或經調解解決,如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並經登記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___年___月___日
  附抵押財產清單:_____
  抵押契約編號:_____ 單位:(元)
  ┏━━━━━━━┯━━━━━━━━━━━━━━┯━━━━━┯━━━━━┓
  ┃ 企業名稱 │ │經濟性質 │ ┃
  ┠───────┼──────────────┼─────┼─────┨
  ┃ 地 址 │ │電 話 │ ┃
  ┠───┬─┬─┼─┬─────┬──┬───┼──┬──┼─────┨
  ┃抵押│規│單│數│帳麵價值 │抵押│折扣率│抵押│存放│ 保險單┃
  ┃ │格│位│量├──┬──┤現值│ │價值│地點├──┬──┨
  ┃物名稱│ │ │ │原值│凈值│ │ │ │ │保險│起止┃
  ┃ │ │ │ │ │ │ │ │ │ │號碼│時間┃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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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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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篇5


  抵押人(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貸款人):交通銀行_________分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訂的《房產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稱「貸款合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書(以下稱「協議書」)。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記
  1.釋義: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或預售金後,已與房產商簽訂了《預購房屋合同》並經公證機關公證,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預購權。
  (2)現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後,已與房產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購買權。
  2.抵押權:
  本項抵押物為抵押人向____________(房產商) 購買的位於____________處的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___。該房產建築平方米銷售價為________元,共________元。抵押人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房產商簽訂了____________,並據此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
  3.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將《預購房屋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併到房產管理局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權房產商將「房屋峻工書」送至抵押權人,並委託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機構代理向房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並辦妥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權人執管。
  4.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土地使用權》所需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
  5.抵押人在此確認,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抵押人不能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抵押權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償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陳述與保證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擁有和實際存在的。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抵押人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無缺,並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2.抵押人保證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轉讓,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擅自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再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確認抵押權人有如下權利:在抵押人未還清「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之前,抵押權人有權不需獲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將本協議下抵押權人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
  5.上述各項陳述和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始終真實、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檢查
  1.本協議項下的抵押房產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對所使用的房產應負保護和管理的責任並按時繳付因使用該房產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2.抵押權人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抵押房產檢查,抵押人應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險
  1.抵押人須按抵押權人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抵於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應長於貸款期1-3個月,保險單正本必須註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2.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依法不予賠償或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款項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權人所認可的抵押物予以補足,否則,抵押人須提前償還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還清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款項,方可辦理抵押註銷手續,抵押權人將執管的有關憑證和文件退還給抵押人。
  六、抵押權的行使
  1.按照「貸款合同」第十一條的規定,當抵押人發生違約事件時,抵押人在抵押權人發出歸還欠款的書面通知六十天後,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物加以處置。
  2.抵押權人有權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拍賣、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如有結餘,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清償債務時,其不足部分應由抵押人繼續負責清償,直至全部償清為止。
  3.抵押權人有權行使上述抵押物處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處理方式。
  七、適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按其解釋。
  2.本協議是《貸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貸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____份。
  抵押人:__
  ____________抵押權人: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
  見證律師:__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____
  見證日期: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6


  立抵押契約人張三(以下簡稱甲方)李四(以下簡稱乙方),因抵押借款事,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乙方將坐落x x面積x x平方米工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即xx x號平房一棟,設定抵押權與甲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x x萬元。
  二、利息按月利率x分計算,於每月一日支付。
  三、本借款期限二年,即自x x x x年7月1日起,至x x x x年6月30日止,期滿應一次還清。但如果乙方不按第二款規定按時付息累積達兩期的,甲方於期限屆滿前,可請求返還借款。
  四、本契約簽訂之日,乙方應將抵押物有關的所有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交付甲方收執,並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
  五、抵押期限內抵押物應付的一切稅捐,應由乙方依法按期繳納。
  六、本契約自訂立時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張三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乙方:李四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20xx年x月x日

抵押合同 篇7


  編號:
  抵押權人: 代表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抵押人:
  代表人:
  通訊地址:
  電話:
  為確保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
  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
  人的財產抵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概況
  1.抵押物名稱:(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2.抵押物總價值為(大寫) 元整,即(小
  寫) 元,用於本次融資的抵押擔保額為(大寫)元整,即(小寫) 元。
  3.抵押期限為 。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本抵押合同擔保範圍為:主債權及利息、抵押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三條 抵押物登記
  抵押人授權抵押權人在本合同簽訂後 天內,執主合同、本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權屬證書及其它相關文件到抵押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將該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於抵押權人。抵押人應全力配合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條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贈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2.抵押人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抵押財物的保管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3.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嚴格按照主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履行債務。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或提前實現抵押權。
  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抵押物,並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六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1.向抵押權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准許抵押權人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對抵押物進行檢查。
  3.抵押人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並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
  訟。
  4.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抵押人保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人到期還清債務後,抵押物權消失。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約定條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超過應償還部分的,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
  3.如果債權未受清償是因抵押權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得再行使抵押權。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抵押財產。
  2.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抵押權人視情況要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並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該債權總額 %的違約金。
  3.抵押人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權限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4.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被擔保總額 %的違約金。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提起仲裁或訴訟。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後,本合同即告終止。抵押權人將協助抵押人辦理抵押註銷登記手續,並將抵押財產權屬證明文件及相關文件退還抵押人。
  3.抵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份,相關登記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蓋章): 抵押人(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抵押合同 篇8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石場經營者因經營姑甘石場,欠譚邦任人工費肆萬貳仟元、譚德威人工費貳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以甲方自有車輛柳工ZL40B型鏟車一輛作為抵押向乙方還款,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抵押物的名稱、數量。
  柳工ZL40B型鏟車一輛。
  發動機型號:D6114ZG9B, 機號:B409030487
  第二條、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15天。自 xx年 11月 日起至 xx年 12月 日止。
  第三條、抵押情況聲明、暫管
  1、抵押情況聲明,甲、乙雙方共同認可抵押物為柳工ZL40B型鏟車一輛。抵押內容為甲方甘英勇以自有車輛柳工ZL40B型鏟
  2、暫管:抵押物由乙方負責暫管。
  第四條、雙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後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並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後,甲方應在抵押期內還清拖欠乙方譚邦任人工費肆萬貳仟元、譚德威人工費貳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款項。
  3、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
  第五條、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
  本合同抵押期滿(即15天以後),甲方尚不能還清所欠乙方全部人工費,乙方有權處分抵押物,亦有權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處分。甲方無權過問,也不得干預乙方對抵押物處分。將抵押物轉讓、出售所得款作為抵消欠乙方全部人工費, 雙方不再多還少補。
  第六條、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立即生效。
  抵押人(簽字):
  抵押權人(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抵押合同 篇9


  合同編號:
  出質人名稱(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質權人名稱(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保管人名稱(以下簡稱丙方):
  地址: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回購人名稱(以下簡稱丁方):
  地址: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在遵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將其名下的貨物質押給乙方,用以擔保甲方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歸還貸款等事宜,四方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物位於丙方項下倉庫的甲方在質押期限內存放的全部貨物。
  第二條 質押期限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在質押有效期限內,甲方在丙方倉庫所存貨物的總價值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整(大寫 伍佰萬元整 ),乙方享有的折扣率為___%。
  第四條 為了充分保證乙方到期能收回貸款/順利行使質權,甲、丁方保證,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約定歸還貸款/利息,丁方將按照乙、丁雙方所簽訂的回購協議,全面收購甲方在丙方倉庫所存貨物,並且收購的貨物總價值不低於500萬人民幣。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5.1 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應向乙方提交甲方當日在丙方倉庫所存貨物清單,並在有效期限內及時向乙方更新存貨清單。
  5.2 在質押有限期限內,甲方可以根據公司經營的需要,可以從丙方倉庫中提出貨物,但必須事先向乙方提供提貨清單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和單據,並在徵得乙方的書面同意且取得有乙方蓋子/簽字的提貨清單/共同授權提貨書後,才可按照清單提貨;
  甲方在提貨後,應向乙方提交有丙方蓋章/簽字確認的提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甲方應保證在每次提出貨後,其在丙方倉庫中所存貨的總價值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5.3 在質押有效期限內,甲方在丙方存入貨物的,應該提前通知乙方;存貨後應及時向甲方提供含有丙方蓋章/蓋章的存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
  5.4甲方不得利用虛假資料等方式其咋、騙取乙方出具同意提貨清單/共同委託提貨清單,不得偽造、變造乙方蓋章/簽字,更不得與丙方共同串通、欺詐損害乙方的利益。
  5.5 主合同規定還款期限期滿後,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相關事項歸還貸款、利息等相關費用,甲方不得無故拖延,否則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行使質權,並要求甲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6.1 在質押的有限期限內,乙方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不妨礙甲方的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有權隨時對甲方在丙方所存貨物進行清查,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丙方不得予以拒絕/阻擾/無故拖延。
  6.2 乙方發現所存貨物總價值低於合同約定的數額時,有權要求甲方在 追加存貨/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如若甲方積極履行提供擔保或者追加存貨的,乙方可以保留追究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否則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要求甲方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6.3 在質押有限期限內,甲方向乙方提交提貨申請書/共同委託提貨書應提交必要的`材料和單據,且應給予乙方必要的時間進行審查和簽發。倘若由於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錯誤簽發提貨申請書/共同委託提貨書而受到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6.4 在質押的有效期限內,甲方向丙方倉庫存入貨物的,應事先通知乙方,並在存貨入後向乙方提交有丙方蓋章/簽字的存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
  6.5 在甲方到期不能歸還貸款、利息等相關費用時,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質權要求丁方按照回購協議的約定,回購貨物。
  第七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7.1 在質押有效期內,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並負有監督甲方所提/存貨物和及時通知乙方的義務,丙方因此所需保管費等其他支出全部由甲方承擔。
  7.2丙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只有甲方提存貨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時,丙方才會允許甲方提存貨物;在乙方有正當理由核查甲方存貨時,丙方將會予以積極的配合。
  7.3 在質押有效期限內,甲方如需提貨,丙方應認真核實甲方所提交的材料和單據,在確認甲方確有乙方蓋章/簽字的提貨清單/共同委託提貨書後,方可允許甲方提貨;
  甲方如需存貨,丙方應認真核查所存貨物是否與存貨清單一致,並在存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上蓋章/簽字。
  7.4 丙方有權在甲方提/存貨的過程中進行監督;在甲方提/存貨後,丙方應認真核查甲方的提存貨物情況,確認無誤後在甲方的提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上蓋章/簽字;若丙方發現甲方提/存貨物出現有損乙方利益的行為,丙方應及時予以阻止,並在第一時間內通知乙方。
  7.5 丙方應定期的核查甲方的在庫貨物情況,並向乙方報告;倘若丙方發現甲方提貨後/其他時間內,甲方在丙方倉庫的在庫貨物總價值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時,丙方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內通知乙方。
  第八條 丁方的權利義務
  丁方應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約定歸還貸款/利息,丁方應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按照甲、乙、丁三方所簽訂的回購協議,全面收購甲方在丙方倉庫所存貨物,並且收購的貨物總價值不低於500萬人民幣(詳見附件乙丁雙方簽訂的回購協議)。
  第九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其他注意事項
  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要求丁方提前收購質物。
  10.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轉移、再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理本合同項下質物將影響乙方利益的,應取得乙方同意並就有關事項達成書面協議,否則甲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0.3 在庫貨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權要求丁方提前收購質物;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10.4 質權因第三方的原因所得的賠償金,視為出質財產。乙方有權優先抵償甲方所擔保的債權,不足以抵償的部分,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10.5 甲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要求丁方提前收購質物;丁方出現以下情況的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保證人或者回購人。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後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債務;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1.1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成立,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四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11.3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11.4 主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質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2.1 甲方違反合同第一、四、五、十條的規定,乙方除可提前收回貸款及利息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分20%的違約金,並要求甲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12.2 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給予賠償。
  12.3 丙方違反合同第七、十條的規定,造成乙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項下甲方債務總額分20%的違約金,並要求丙方承擔賠償乙方所受損失的責任。
  12.4 甲、丙雙方故意串通、共同隱瞞、欺詐損害乙方利益的,甲丙兩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分20%的違約金,並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12.5 丁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乙方有權要求丁方向其支付甲乙主合同項下甲方債務總額分20%的違約金,並要求丁方承擔賠償乙方所受損失的責任。
  第十三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
  第十七條 付款方式:
  帳戶名稱:
  開戶行:
  帳戶號: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附:質物清單、回購協議及有關證書、單據一式兩份。

抵押合同 篇10


  編號:______縣______鄉(鎮)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經銀行縣支行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
  編號:______縣______鄉(鎮)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經銀行縣支行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總額為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表。
  分期借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年 月 日
  金額(大寫) 月利率 用途
  年 月 日 本金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後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借款方以,價值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貸款方或公證機關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證機關及各一份。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 借款單位(人): (章)
  負責人: 財會人: 貸款方 貸款單位(人): (章)
  負責人: 經辦人: 公證單位 公證機關:(章)
  公證機關負責人:(章) 簽約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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