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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房屋拆遷辦法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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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入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屋拆遷順利進行,依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中心城區(龍沙、鐵鋒、建華三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涉及房屋估價、補償、安置、裁決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四條 委託承辦的房屋拆遷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抽籤方式確定拆遷承辦人。拆遷人與拆遷承辦人應當就拆遷時限、完成質量、上訪量、申請裁決量等內容簽訂拆遷委託承辦合同。委託承辦費提交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專戶儲存。
      
      公開招標或抽籤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拆遷人、拆遷承辦人、估價機構應當在拆遷現場設立辦公室,並將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政策、拆遷補償標準、拆遷安置房源、拆遷工作程序、拆遷工作人員名單、諮詢服務事項以及舉報電話等予以公示,同時做好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拆遷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拆遷法規和規章實施房屋拆遷,並保證拆遷現場的秩序和安全。在約定或裁決的搬遷期限內,拆遷現場不得斷水、斷電、斷熱、斷燃氣。發生斷水、斷電、斷熱、斷燃氣的,在查清責任人前,均由拆遷人負責在2日內先予恢復。
      
      第七條 市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接到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調取檔案材料函後,應當提供被拆遷房屋權屬檔案、相關房產交易信息、書面材料和影印資料等。
      
      第八條 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含性質)有異議的,應當在房屋估價結果公示之日起3日內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
      
      第九條 拆遷當事人對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和結構有異議的,應當在房屋估價結果公示之日起3日內向市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市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進行登記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覆核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市房屋面積鑑定機構申請鑑定。市房屋面積鑑定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予以書面答覆。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條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應當配合拆遷人及拆遷承辦人做好房屋拆遷工作,不得藉故阻礙拆遷。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超過裁決規定的拆遷期限拒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定時限,如期參加裁決案件審理活動。經兩次書面通知仍不參加裁決案件審理的,按缺席裁決。
      
      第三章 貨幣補償及有關費用發放
      
      第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飾、裝修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
      
      土地補償按土地使用證標註的土地使用面積,依據土地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拆遷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參加房改的直管公產及單位產權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總額中的20%付給房屋產權人,80%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十五條 產權證載明為住宅,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按住宅用途進行估價;但對用於經營的實際建築面積部分,根據營業執照和納稅年限,可按以下標準調整補償價格:
      
      (一)經營12個月以上的,評估價格上浮5%;
      
      (二)經營24個月以上的,評估價格上浮10%;
      
      (三)經營36個月以上的,評估價格上浮20%;
      
      (四)經營48個月以上的,評估價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補償價格上浮後,最高不得超過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標準評定的補償價格。
      
      搬遷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比照非住宅補償辦法和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拆遷當事人達成一致且於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證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產權證標註的面積3平方米以上部分以及1993年以前企事業單位自建公住的平房住宅並經本單位登記備案的,按其房屋結構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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