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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不等於放棄贍養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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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通州區梨園的周老太和老伴老楊一直跟自己的閨女居住,2007年5月,周老太和老楊與女兒楊艷、兒子楊勇共同簽訂了一份遺產繼承撫養協議,協議規定:“周老太和老伴由女兒楊艷供養,父母去世後,父母所有的一套80平方米的房產歸楊艷所有,兒子楊勇放棄對其父母的繼承權,同時父母在世期間不再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2008年年底老楊去世後,周老太的生活因少了老楊的退休金,又加上看病就醫用了不少錢後變得拮据困難,周老太隨即找到兒子楊勇要求贍養,楊勇聲稱已經放棄了繼承權,就沒有義務去贍養,因此拒絕為周老太提供生活費。周老太很苦悶,找到司法所諮詢並請求幫助,周老太問道:“是不是就不能再要求兒子楊勇對自己進行贍養?”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楊勇與父母簽訂的協議是在周老太夫婦同意的前提下,自願與子女簽訂的,但該協議免除了楊勇法定的贍養義務,違反了我國《婚姻法》“子女對於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也明確作出了規定:對於“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楊勇企圖通過放棄繼承遺產而不再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他與父母簽訂的該協議是無效的,因此,周老太有權要求楊勇對其進行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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