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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登記與占有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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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登記與占有
儘管部分機動車物權(所有權、抵押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但從物理屬性來看,它能夠移動且移動不會損害其價值和用途,仍屬於動產的範疇。在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機動車依舊應適用動產的有關規則。與其他動產一樣,機動車可以成為質權或留置權的標的,而這兩種物權自然都是以占有為公示方法。
這樣導致的一個後果就是,機動車物權的類型不同,其公示方法也迥然有別:
機動車所有權、抵押權是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而質權、留置權則仍然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此種情形,可稱之為機動車物權公示方法的二重性。
動產本以占有為公示方法,占有具有公示公信力,人們可以通過觀察標的物的占有狀況了解物權的存在與變動,故法律關係相對簡單明了。但由於機動車物權公示方法的二重性,占有與登記這兩種完全不同的公示方法就可能並存於同一機動車之上,且二者均具有對抗力或形成力。如此一來,人們對於應信賴何種公示方法而為交易常常會感到無所適從。進一步講,當二者公示的物權相互排斥時,究竟應優先保護占有人的利益,還是優先保護登記名義人的利益,法律往往顧此失彼,處於進退維谷的兩難境地。
其實,當私權在事實上發生衝突時,解決的辦法只有“編排權利序列”。
我們也可以通過排列機動車占有與機動車登記在效力上的順序,來解決二者的效力衝突問題。由於有公共權力的介入、程序規則的保障,加之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且便於查閱,登記的公示力應當最強,也最值得信賴。從社會生活經驗來說,當事人在進行機動車交易時習慣於查詢登記簿的記載,至於標的物的占有狀況則往往並非當事人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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