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證證明書怎麼寫範文
居住證證明書範文如下:
標題:居住證明
茲證明XXX同志,性別: ,民族: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戶籍地:XXXXX,現居住在XX市XX區XX街XX路XX號。
特此證明!
XX市XX區XX街XX居委會(蓋章)
年 月 日
二、居住證續簽怎麼辦理
(一)居住證簽注程序 1、根據工作人員指導填寫《xx市居住證簽注申請表》; 2、工作人員核對申辦人的居住證證件信息; 3、信息系統後台比對申請人的就業、住所、就讀信息是否發生變化; 4、列印簽注信息: (1)經比對核定,申請人提供的信息與比對系統一致的,當場在xx市居住證上列印簽注信息;居住地址信息發生變化的同時,在《xx市居住證》上變更居住地址; (2)經比對核定不一致的,告知當事人不予簽注。
三、開居住證明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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