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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代銷合作協議範文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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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代銷合作協議範文


甲方: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傳真:
乙方: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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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及其他有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產品的事項簽訂本協議。
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委託乙方辦理
基金產品代理銷售業務及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本協議。
(2)負責組織基金的銷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基金的銷售和交易規則及其它規則、制度。
(3)要求乙方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的代理銷售有關事宜,並以合理的方式和時間對乙方的代理銷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對因乙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甲方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4)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有權同時委託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代理銷售或自行銷售同一個基金產品。
(5)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的規定,有權拒絕受理某一筆或某一段時間內的參與、退出或其他業務申請,但必須及時向乙方及基金投資者說明理由。
(6)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的義務:
(1)向乙方提供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並保證其合法合規性和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基金產品代理銷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公司簡況、投資策略、基金的特點等。
(4)按照本協議或補充協議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及時足額付給乙方代理銷售費用。
(5)對乙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資者信息、交易數據、乙方商業秘密等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用於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給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協議終止,仍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甲方有義務建立完善的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根據基金合同/合夥協
議中的約定通過乙方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7)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
(8)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及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本協議。
(2)在本協議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和甲方提供的業務規則、資料等,制定業務流程,獨立確定乙方的銷售策略、銷售網點安排,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
(3)對因甲方責任而給資產委託人及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4)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足額取得代理銷售費用。
(5)在與甲方合作銷售基金產品的同時,有權選擇代理銷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發行的基金產品。
(6)對因甲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甲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乙方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7)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及本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勤勉、盡責地履行代理銷售人的職責。
(2)採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銷售交易業務的正常、高效進行,並負責經由乙方認購、參與、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資者的客戶服務工作。接
受甲方對乙方的代理銷售業務情況進行的合理監督。
(3)乙方應該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的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收取銷售費用。
(4)採取有效手段,確保按時、足額辦理基金代理銷售的資金交收。
(5)對甲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資者信息、交易數據,甲方商業秘密等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即使本協議終止,仍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或相關證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6)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約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銷售甲方基金產品過程中的相關業務資料。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基金投資者身份識別等反洗錢義務。
(8)建立完善的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向通過乙方認購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提供持續服務。
(9)在簽訂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前,並對基金投資者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
(10)對因乙方違反法律規定或乙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甲方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11)乙方同意擔任甲方基金的銷售機構,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代理關係。乙方獨立銷售基金產品,獨立承擔銷售行為的一切法律後果,因乙方原因導致基金投資者、委託財產或甲方損失時,乙方應獨立地承擔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的責任不因其不再作為本基金銷售機構而免除。甲方不對乙方的銷售行為承擔責任。
(1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代理銷售業務安排
(一)市場推廣和銷售
1、乙方應建立健全的銷售管理制度,做好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為的管理,加大對基金投資者的風險提示,嚴格遵循銷售適用性原則。
2、乙方須配備足夠的、合格的銷售人員開展基金的銷售工作,並做好銷售人員培訓工作,必要時甲方可協助乙方開展培訓工作。
3、在初始銷售基金前,甲乙雙方應保證有充足的時間供基金投資者審閱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的內容,乙方應指派專人向基金投資者做出詳細的基金說明;甲方應在能力範圍內積極配合。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均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甲方、乙方的網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體宣傳、銷售基金。甲乙雙方可協商制定在雙方的網站宣傳基金的投資方案,但須遵守相關規定。
5、根據市場營銷需要,甲乙雙方可以協商制定基金宣傳的宣傳資料(印刷品、光碟等),該類資料的內容須事先經由雙方認可確認,並僅供甲乙雙方獨立或共同進行的客戶推介時向客戶提供。雙方應保證宣傳資料與備案資料的一致性。
6、甲乙雙方在基金銷售中使用的宣傳推介材料必須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3)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和其他代理銷售機構;
(4)在宣傳時,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基金投資者認為沒有風險的詞語;
(6)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7)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銷售業務安排
1、甲方負責印製統一編號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乙方負責基金合同/合夥
協議的發放、簽署及回收。乙方應在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生效後的 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投資者簽署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等資料提供給甲方並留存一份備查。
2、資金交收
(2)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個基金產品銷售資金的結算賬戶,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銷售費用等,甲乙雙方發生的資金往來皆通過此賬戶辦理。如乙方變更賬戶信息,應及時向甲方出具正式蓋章函件說明更新後的賬戶信息。
3、客戶服務
(1)甲乙方應建立完善的、專職的客戶服務部門,明確並執行客戶服務制度和服務流程,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程序等業務進行規範化管理。
(2)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及本協議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客戶服務體系,根據甲方及時提供的準確信息,向基金投資者提供必要的服務,使基金投資者能夠及時、充分、準確地獲取相關的信息
(三)業務資料的保管
1、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料是指甲乙雙方在為基金投資者辦理本協議規定的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書面和電子形式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者的各類業務申請表單和相關證明資料、交易記錄與確認數據、各類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資者的協議、合同等。
2、基金投資者書面填寫的各類業務申請表等書面資料,由乙方依相關法律法規及乙方業務資料保管規定妥善保管,並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時提供必要的相關資料給甲方。
3、甲乙雙方在代理銷售業務中產生的各類交易記錄、基金投資者信息資料等電子資料,由雙方依照法律法規及雙方自身的業務資料保管規定,以電子數
據形式保存,並做好數據備份和維護工作。
4、所有資料應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於行業標準或主管部門規定的年限。
三、代理銷售費用
(一)代理銷售費用應以乙方銷售的基金份額對應的本金金額為基數,年銷售費用費率(以下簡稱年銷售費率)按以下方式計算:
1、投資期限為1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凈收益
2、投資期限為3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凈收益
3、投資期限為6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凈收益
4、投資期限為9個月的銷售費用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凈收益
5、投資期限為12個月的銷售費用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凈收益
6、投資期限為18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凈收益
註:年化發行成本為15.5%;
預期年化凈收益參照各基金募集說明書計算。
(二)甲方應在該基金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出具銷售服務確認書(格式見附件),以確認乙方銷售該基金的情況,乙方應在收到次日予以確認。雙方確認後,甲方應在基金成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銷售費用。
乙方基金銷售費用結算賬戶:
賬戶戶名:
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
四、雙方的承諾和保證
雙方就本協議內容和與本協議相關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實、準確、完整、充分、無條件和無保留。
(一)雙方擁有完全的權利和被授權訂立並履行本協議。
(二)雙方對本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不會損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三)不實施任何可能損害另一方權益和商譽的行為。
五、代理銷售協議的修改、解除和終止
(一)代理銷售協議的修改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市場發展需要和監管部門要求,需變更本協議及附件,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意見。
(二)代理銷售協議的解除
1、發生下列情形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有權機構撤銷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格;
(2)乙方違反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和本協議,嚴重損害了基金、基金投資者或甲方的利益,經甲方提示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能改正;
2、若甲方違反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和本協議,嚴重損害了私募基金、基金投資者或乙方的利益,經乙方提示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能改正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解除本協議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二)款的約定解除本協議時,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協議,應以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為原則與另一方積極磋商協議解除的善後處理事宜。任何一方應在其義務範圍內,誠信配合另一方做出的合理處理方案的執行。
3、在解除本協議的過程中,雙方應本著為基金及基金投資者負責的原則,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但雙方已經就具體的基金簽署補充協議的,仍須就補充協議履行至相應的基金清算後。
(四)代理銷售協議的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1)乙方不再具備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產或由其他代理銷售機構接管基金的代理銷售業務;
(4)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5)其他導致本協議終止之事項。
2、協議終止的後果
(2)協議終止後,雙方應本著為基金及基金投資者負責的原則,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3)本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根據本協議或補充協議已經產生的債權、債務。
六、保密條款
(一)保密信息指與基金代理銷售業務有關的,由提供方向對方以書面、電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載體提供或披露的由提供方開發及(或)持有的商業秘密、客戶信息以及其他。
雙方應謹慎盡責,保守機密,並應盡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盜取或獲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複製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條款獨立於本協議,本協議的中止、終止或失效將不會影響本保密條款的效力,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若逾期支付銷售費用,則每逾期一日,按延遲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因乙方未及時向甲方提交資料引起的逾期支付,則
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屬雙方共同違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如一方承擔了按法律法規或本協議規定應由另一方承擔的責任,該方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四)在涉及第三方的爭議中,甲乙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必要的證據或協助必要的取證工作。
八、爭議解決
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按照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九條、通知
(一)各方同意,各方的聯絡及通訊方法以各方的下列相關信息為準: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專人送達::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簽收單所示日;
2、挂號信郵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國內挂號函件收據所示日後第5日;
3、傳真:收到成功發送確認後的第1個工作日;
4、特快專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發送憑證上郵戳日起第4日。
任何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違反前述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承擔責任。
十、附則
(一)本協議經雙方加蓋公章後生效,有效期為 年。本協議一式貳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對於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署代理銷售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協議項下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約定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
(三)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 簽訂地:
簽訂日: 年 月 日 簽訂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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