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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協議範文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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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協議範文


編號:______-______-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權 收 回 補 償協議書
______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議書當事人雙方: 收回人:______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 被收回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武漢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書。
第二條 甲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行政規章所賦予的職能實施本協議書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工作。
第二章 收回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第三條 根據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申請書》和武漢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關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甲方同意收回乙方位於 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見附件一宗地圖)。
第四條 乙方以【劃撥】【出讓】方式取得本合同項下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現狀用途為 ,《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為 ,該證書項下宗地的【全部】【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本合同項下被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實測面積為準,以下簡稱收回地塊)。
第五條 收回地塊內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狀況見《收回地塊現狀清單》(見附件二)。
第三章 乙方對收回地塊現狀的陳述及土地權利瑕疵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對收回地塊現狀的陳述及土地權利瑕疵的承諾的有效期限從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地塊交付甲方占有並辦結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和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之日止。
第七條 乙方對收回地塊現狀的陳述:
(一)乙方以【劃撥】【出讓】方式合法擁有收回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收回地塊上房屋所有權,該使用權和所有權均以權屬登記為準;
(二)乙方合法擁有收回地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該所有權的資產狀況以最近連續三年的會計年報及審計事務所《審計報告》中的結論為依據;
(三)乙方對收回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擁有獨占、排他的權利;
(四)乙方對收回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沒有設置抵押、租賃的他項權利(若存在抵押、租賃,需在本協議書第八條中註明);
(五)乙方未以收回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作為股權或出資額,與任何第三人發生合資、合作、聯合、聯營等資產運作的投資行為;
(六)截止本協議書生效之日之前,乙方在收回地塊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未被司法、行政等國家機關採取查封、凍結、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
第八條 乙方對土地權利瑕疵的承諾:
(一)收回地塊現有瑕疵及處理辦法:
1、住戶:收回地塊內現有 戶住戶,房屋建築面積約為 平方米,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90日內,乙方應承擔所有費用並負責補償安置、動遷騰退全部住戶,並提供住戶清退完畢的書面憑證;
2、租賃:收回地塊內現有 戶【經營租賃戶】【租戶】,租賃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從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90日內,乙方應承擔所有費用並負責收回地塊內的拆遷補償安置、動遷騰退全部租賃戶,並提供租賃戶清退完畢的書面憑證;
4、人防:收回地塊內現有人防設施 平方米(以人防管理部門出具的面積為準),從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乙方應承擔所有費用,並按人防管理部門的要求對收回地塊內的人防設施進行報停報拆(或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向甲方提交報停報拆手續辦結的全部有效證明文件;
5、其他瑕疵及處理辦法:
(二)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從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地塊交付甲方占有並辦結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和房屋權屬註銷登記之日止,若收回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被任何第三人主張占有或非法侵占,無論何種原因,乙方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並應負責在本協議書約定的收回地塊交付期限截止之前,將所涉土地權利瑕疵予以全部消除;
(三)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從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地塊交付甲方占有並辦結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和房屋權屬註銷登記之日止,若收回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被司法、行政等國家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無論何種原因,乙方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並應負責在本協議書約定的收回地塊交付期限截止之前,將所涉土地權利瑕疵予以全部消除。
第四章 收回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九條 根據武漢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關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收回地塊的收回補償費標準為人民幣 萬元/畝,收回補償費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收回地塊實測面積有變化的,按實測面積核准收回補償費總額。
第十一條 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法規、規章應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擔和繳納的各種規費和稅費,由各方自行依法承擔和繳納。
第十二條 雙方同意下列全部事項的完成為甲方付款完畢的前提條件:
(一)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籤定之日起5日內將收回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其他有關的權屬證明文件的原件以及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所需的全部權屬證明及資料交付甲方。具體資料如下(未在下列表述中明確說明為複印件的,均應提供原件):
1、收回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2、收回地塊內所有房屋的所有權證(包括已毀損但未註銷的);
3、土地交易申請書;
4、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批准文件;
5、職代會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土地收回的決議;
6、法人身份證明書及授權委託書;
7、事業法人登記證工商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8、1:2000地形圖四張;
9、宗地圖四張(加蓋權屬確認章);
10、土地類型屬出讓地塊的應提供出讓合同及繳納有關稅、費收據複印件、解除出讓合同申請等;
11、存在抵押狀況的應由抵押權人出具同意土地資產變現的證明文件;
12、人防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地塊內人防設施的相關材料;
13、辦理土地權屬註銷(變更)登記所需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乙方應會同甲方辦理收回地塊的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直至收回地塊範圍的全部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至甲方名下。
(三)乙方完成本協議書第八條第(一)、(二)、(三)項中現有瑕疵及付款前應負責處理的事項。
(四)乙方有責任在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150日內完成收回地塊的拆遷安置補償騰退、渣土清運以及場地平整工作,並在房屋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收回地塊內的水錶、電錶、燃氣表報停報拆,並辦結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法律手續,並向甲方出具相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 收回補償費支付的方式和期限為:
(一)本協議書生效且符合本協議書第十二條第一款付款的全部條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以定金方式支付第一期收回補償費,付款金額為收回補償費總額的10%,即人民幣 萬元;
(二)本協議書生效且符合本協議書第十二條第二款付款的全部條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收回補償費,付款金額為收回補償費總額的40%,即人民幣 萬元;
(三)本協議書生效且符合本協議書第十二條全部付款條件(即乙方按照約定的土地交付條件向甲方交付收回地塊並辦結房屋註銷登記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第三期收回補償費 ,付款金額為收回補償費總額的30%,即人民幣 萬元;
(四)自甲方占有收回地塊之日起2個月內,若無任何遺留問題,在期滿2個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收回補償費尾款,付款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從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150日內,乙方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1、完成本協議書第八條第(一)、(二)、(三)項中現有瑕疵及付款前應負責處理的事項。
2、將收回地塊上所有乙方的人員及可以移動拆卸的設施、設備、物品從收回地塊的建(構)築物、其他附著物中全部騰退、搬遷完畢,並自行承擔全部費用且不得為任何第三人占有。
3、向甲方交付收回地塊前,除保留移交的綠化等之外,自行負責委託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收回地塊內所有的建(構)築物,並完成清運渣土、平整場地,按宗地圖界址點修建高2.8m、厚0.24m圍牆等工作,地上房屋全部拆除後應辦理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工作並向甲方提交註銷相關資料。建(構)築物拆除的殘值歸乙方所有,拆除、清運渣土、平整場地、修建圍牆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在拆除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侵權事件所導致的乙方自身以及任何第三方人身損害責任的,與甲方無涉,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4、將收回地塊上所涉的水、電、燃氣、通訊等設施辦結報停、報拆或報遷工作,自行清結相關全部費用,並向甲方提供報停、報拆或報遷工作完畢及清結所有費用的全部資料和票據憑證。
5、將收回地塊上所涉房屋的建築圖紙和收回地塊所涉地下管網資料一併交付甲方,並辦理相關的移交手續。
6、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地塊約定移交甲方占有的期限屆滿之日止,甲方同意乙方享有對收回地塊範圍內經營性用房的租賃權利,並因此承擔出租人相應的義務。
(二)協助甲方辦理收回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手續,並出具相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三)在收回地塊權利出現瑕疵時,依本協議書的約定限期予以消除;
(四)在收回地塊交付甲方占有之前,負責收回地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在收回地塊交付甲方占有之前,負責收回地塊上的綠化、空中高壓走廊及其附屬電線桿、人防設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甲方的責任義務
(一)按本協議書的約定,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土地收回補償費(含定金);
(二)在本協議書約定的期限內,接收並占有收回地塊,並與乙方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三)在本協議書約定的期限內,在乙方的協助下,辦結收回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法律手續。
第六章 不可抗力條款
第十六條 本協議書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社會異常(突發)事件,但是,第三人的行為不能作為不可抗力對待。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雙方可通過補充協議書協商終止本協議書;若乙方已經收取甲方支付的定金,該費用不以定金罰則處理,由乙方將定金(不計利息)返還給甲方即可;若乙方已經收取甲方支付的收回補償費,則由乙方將其收取的收回補償費本金返還給甲方;若收回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經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應恢復原狀並再次辦理變更登記,但是涉及相關規費的,由雙方各自依法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八條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書的,均應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若因任何一方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發生,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遲履行本協議書的書面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必須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收回補償費(含定金)。如果甲方不能按時足額支付收回補償費(含定金),自遲延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額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逾期付款超過30日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書,收回收回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甲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同時,乙方並可請求甲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二十一條 甲方按本協議書的約定支付收回補償費的,乙方必須按照本協議書約定,按時向甲方交付收回地塊。由於乙方未按時交付收回地塊而致使甲方延期占有收回地塊的,每延期一日,乙方應當按本協議書約定的收回補償費總額的萬分之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延期交付收回地塊超過三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書,乙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收受的土地收回補償費的其他部分。同時,甲方有權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二十二條 守約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解除本協議書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並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其中若甲方違約,則應返還乙方收回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以及乙方已交付的收回地塊,甲方無權要求乙方返還定金,並按收回補償費總額的10%向乙方償付賠償金,同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除已支付的定金和應扣除的賠償金以外的其他收回補償費(即扣除約定定金和賠償金之後的土地收回補償費的剩餘部分費用);若乙方違約,乙方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並退還已經收取的土地收回補償費,同時乙方應按土地收回補償費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賠償金,甲方向乙方返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以及乙方已交付的收回地塊。
第二十三條 因一方違約,其違約金和約定賠償金不足以彌補另一方因違約遭受的損失時,違約方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守約方按本協議書約定解除本協議書的,若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由違約方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至甲方名下之前,若因乙方或第三人的原因,導致收回地塊以及收回地塊地上建築物權利瑕疵事件發生,雖經乙方全力消除但未能全部消除時,甲方有權依據有效法律文件或乙方作為第三人應付到期合法債務的法律文件,代為乙方支付相應款項以消除收回地塊權利的瑕疵,由此產生及承擔的費用,甲方可向乙方追償,並書面通知乙方後從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完畢的收回補償費中扣除抵消,對此應當視同甲方已經履行本協議書約定的給付義務。但是,若因消除收回地塊權利瑕疵所代為乙方支付的費用超出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完畢的收回補償費,其超出部分應由乙方另行承擔。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一方如變更本協議書記載的通訊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相關責任應由未通知變更的一方承擔。另一方在履約中依據原通訊地址而進行通知的,視同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書條款內容系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和充分協商基礎上達成;本協議書雙方均完全、充分理解了各條款的含義,不存在任何一方將格式條款提供給對方並強制要求對方簽訂或限制對方確定、修改、更正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權且已經充分行使了締約條款的確定、選擇、修改、更正等締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書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書的未盡事宜,雙方應當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書,補充協議書為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協議書的附件及附圖為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且本協議書報經武漢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審批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書一式拾份,甲、乙雙方各持肆份,武漢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留存貳份。
甲方:______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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