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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遺產分配有異議起訴的話起訴誰呢?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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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贈人中有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2、據此,如原告只起訴部分繼承人為被告的,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為共同原告。繼承人不願意做原告又不願意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作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死亡的住所地或者是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為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係、遺產的範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其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
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家具、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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