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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活動監管的整改措施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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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活動監管的整改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我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房產、環保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履行對全市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管理和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必需遵守本方案。
第三條本方案所稱建築活動,指從事各類建築(含裝飾裝修、附屬設施的建造,下同)和設備安裝、管道、線路鋪設等方面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中介服務、建築構配件、非標準設備的加工等活動。
第四條市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分級管理與監督。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管理和監督,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建設工程項目根據行政區劃由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施工許可管理
第五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卦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㈠已經料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㈡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㈢已經對建築節能及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有關事項進行落實;
㈣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文明施工的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㈤已經依法確定施工企業,並已落實施工現場管理人員;
㈥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㈦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平安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平安施工組織設計,並依照規定操持了工程質量、平安監督手續;
㈧依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㈨按規定落實建設資金:建設工期缺乏一年的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逾越一年的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照前款第㈨項規定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的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逾越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逾越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八條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演講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並依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築業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比例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三章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第十條下列單位必需取得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㈠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㈡建築施工單位;
㈢招標、工程監理、造價諮詢、工程檢測等中介服務單位。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業企業及中介機構等單位不得超本單位資質等級銜接工程業務,不得將工程業務轉包、轉讓或出借、出賣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管理規定,依法經營,平等競爭,不得以降低取費標準、轉嫁服務費等方式搞不正當競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不得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投標人相互串通、弄虛作假,並從中收取好處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國家規定的需要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需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並按規定註冊後,方可從事註冊範圍內的建築活動;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規定範圍內的建築活動。
前款規定的人員不得出售、歸還證書、圖章、圖簽。
第十四條施工企業在中標後,管轄項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標企業的標後監督管理,堅決防止施工企業轉讓、歸還資質證書及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推行生產一線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並對施工現場項目管理人員配證上崗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發包與承包
第十五條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平安的項目,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全部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資料等採購,達到下列規範的必需進行招標:
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房屋建築、地質基礎、園林綠化、裝飾裝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50萬元人民幣或者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㈡重要設備、資料等貨物的推銷,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推銷,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㈣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款第㈠、㈡、㈢項規定的規範,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項目,招標人在告知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後可直接發包。
涉及國家平安、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直接發包。
第十六條工程招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實行招標人負責制。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有關當事人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十七條必需依法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幹進行施工招標:
㈠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准手續已經核准的
㈡工程投資計劃批准文件;
㈢土地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用地證明;
㈣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許可證;
㈤建設資金的落實證明;
㈥有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
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施工招標工程應當公開招標。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工程經批准後可以實行邀請招標。採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5個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同等條件下鼓勵將上年度已創建省級優良工程的施工企業,優先作為邀請投標對象參與投標。
第十九條依法必需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料理招標事宜,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招標。
第二十條建築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的建築工程承包單位,不得提高招標工程實際情況所需投標企業資質等級要求,不得將依法必需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用其他方式規避招標,不得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或違法收費。
第二十一條實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進入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二十二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築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案計價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評標。
建築工程發包實行合理標價中標的原則。發包單位不得壓級壓價,不得要求承包單位帶資承包、墊款施工。
第二十三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所承包的主體工程。對工程中的非主體部分,可以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建,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需經建設單位認可。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工程轉包。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建造師)五大員等施工管理人員與企業投標文件擬派人員不相符的視為轉包。
第五章造價與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簽訂後應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造價須以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市或有關部門的工程造價計價規範、計價方案等有關規定為計價依據,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設計單位在工程設計時應當按規定準確齊全地編制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設計說明書等文件。竣工結算應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方案》及其他有關文件操持。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遇到新工藝、新資料屬於定額缺項項目,應及時通知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並有義務協助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編制補充單位估價表,作為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發包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及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工程款項。承包方應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八條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工程款支付、項目經理(建造師)及其他管理人員等主要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以及投標時承諾的條件相一致。
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中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建設工程強制性規範,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三十條建築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建築資料設備供應單位和預製建築構件、商品砼生產廠家,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實行質量責任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
第三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委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擔任項目總監,必需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理職責。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資料設備構配件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監理人員不得在施工單位兼職。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建築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必需依照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和施工技術規範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必需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和工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對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築裝修工程,必需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修改方案,否則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化房屋建築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第三十五條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消防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築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相關文件和技術資料報送建設部門備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將工程竣工檔案移送城建檔案館。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得交付使用、銷售,不得料理房屋權屬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平安生產與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平安作業環境及平安措施所需資金;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建設工程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資金到位證明及其他有關資料。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料理意外傷害安全,支付平安費。
第三十八條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規範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平安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實施監理的過程中發現存在平安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行停止施工,並及時演講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演講平安監督機構。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平安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隱患。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平安技術措施或專項平安施工方案,且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簽字後實施。對於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審查。
第四十一條施工現場實行平安生產文明施工評價制度。工程開工前,施工現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㈠建設單位應當完成三通一平
㈡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地面及道路進行硬化;
㈢施工現場應當進行封閉管理,主要出入口處必需具備車輛沖洗平台,配置沖洗設備;
㈣在進出大門口懸掛工程概算牌、管理人員名單、照片及監督電話牌、消防捍衛(防火)責任牌、平安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現場平面圖;
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臨時設施;
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平安生產與文明施工是評優的重要依據,凡達不到平安生產與文明施工的工程,不能評為省、市優質工程。
第四十二條施工現場對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管線等可能造成損害的以及在特殊環境下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平安防護措施加以維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四十三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演講。
第八章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㈠項目經理(建造師)五大員及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與其投標文件不相符的或者發現這一情況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不及時向主管部門演講的
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在崗、人證不符、無證上崗和一人多崗的
㈢中介機構惡意競爭、擾亂建築市場,情節嚴重,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執業的
㈣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平安生產作業環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資金的
㈤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存在平安隱患不予監管或監管不力的
㈥建築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平安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或者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㈦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設項目而未使用的
㈧中標人不依照規定和時效與招標人簽訂施工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註冊執業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並造成較大影響或質量事故的可以責令其在本市停止執業一年;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質量事故的提請有關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
前兩款所指行政處罰的決定,除依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之外,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員索拿卡要、索賄受賄的一經發現,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第四十六條勘察設計、建築業企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過失在市外受到處分,尚在獎勵期的本市同時有效。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方案,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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