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樣的合同是格式化合同
使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是格式化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當事人訂立格式化合同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二、格式合同有什麼特殊性
提醒您,格式合同有以下特殊性:
1.不可協商性,格式條款在訂立合同時無需與對方協商;
2.持久性,格式條款由當事人預先擬定並可以重複使用;
3.不平等性。
三、民法典中格式合同是否可以請求撤銷
民法典規定,格式合同如果是基於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等情形簽訂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格式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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