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與兩家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麼
一個員工不可以和兩家公司簽勞動合同,這屬於違法行為。如果因此給先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勞動者和後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簽勞動合同需要備案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此可知,勞動合同無須勞動局備案蓋章。不過有的地方勞動管理部門要求要進行備案,但是這不影響簽訂勞動合同就生效的後果。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提醒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有: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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