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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合同範文9篇

2024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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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合同範文9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土地使用合同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
  甲方:
  乙方: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合同雙方:
  出 讓 方: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 址:重慶市渝中區人和街99號
  法定代表人:張定宇 職 務:局 長
  受 讓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方同意將位於,面積平方米(以交地面積為準)的國有土地招標出讓給受讓方作為商業、住宅用地,出讓年限商業40年、住宅50年。其出讓年限從簽訂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設用地位置與四至範圍以用地紅線藍圖為準。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屬國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地下空間的深度開發應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受讓方必須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該地塊的設計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條 規劃設計條件為:
  (1)用地性質:
  (2)建築容積率:≤
  (3)建築密度:≤
  (4)建設規模: 平方米
  (5) 綠地比:≥
  受讓方應在工程設計批准後15日內向出讓方報送三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第四條 該出讓地塊中標土地出讓綜合價金:萬元人民幣(大寫:萬元人民幣),其中:土地出讓金:萬元人民幣(大寫:萬元人民幣),地塊土地成本:萬元人民幣(大寫: 萬元人民幣),該地塊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應分攤的規定地塊控制性詳規設計費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費為: 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 雙方在簽訂合同的當日內,受讓方應支付出讓綜合價金總額的10%,即: 萬元,作為擔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讓方履行合同時,定金抵作綜合價金;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不予退還,出讓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返還定金。
  除定金的剩餘部分出讓綜合價金: 萬元 ,受讓方同意在簽定正式合同的當日內付清。
  第五條 受讓方應在安置方案批准後3個月內付清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且受讓方按合同約定交清土地出讓綜合價金後,應在3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地申請,出讓方及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用地紅線圖驗明紅線標示坐標的拐點界樁,向受讓方移交土地,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簽訂交地備忘錄。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交地的,經向受讓方通報後,交地時限可以相應推延。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時,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出讓地塊範圍內的拆遷安置補償由受讓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受讓方可在交地並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後30天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 受讓方應在年月底前動工建設,並於年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出讓方向受讓方徵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延期竣工180日內的,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出讓金總額5%的違約金;延期竣工超過180日的,出讓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解除出讓合同,註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 受讓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在投入計劃總投資額25%以上後,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但必須經有批准權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九條 受讓方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的60日內,應依照規定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或換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條 受讓方在出讓合同規定的年限內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和建設規模等約定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在簽訂修改方案批准後30日內必須向出讓方提出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不申請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有權作出處罰。
  第十一條 受讓方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除出讓方依照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讓方不得收回。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一)、(二)項規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建設經營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受讓方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受讓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該地塊的權利。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三條 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業性各項管線等工程,受讓方應允許在其受讓的土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
  第十四條 受讓方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和維修活動時,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
  第十六條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有權對出讓宗地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受讓方不得拒絕和阻撓。年度監督檢查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出讓方設置的交地界樁,受讓方應妥善保護,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由於一方的過錯,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凡由執行正式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出讓方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讓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其他無爭議的內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從其法律、法規之規定,也可雙方約定。依本合同訂立的土地使用條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採用漢字書寫,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與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二oo 年月日在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
  出讓方: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電 話:63651318 電 話:
  郵政編碼:400015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光大銀行渝中區支行 開戶銀行:
  戶 名: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戶 名:
  帳 號:304007481 帳 號: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抵 押 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本著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抵押事項進行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清嘗債務以合法擁有的座落在 鎮(鄉) 路(村) 巷(組) 號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經濟擔保。其四至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案 ;抵押土地面積 平方米,現用途為 用地。地上建築物 幢 平方米;地上附著物 平方米。
  二、擔保範圍:
  1、抵押借款的貸款本息。
  2、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3、甲、乙雙方應繳納的稅費。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額: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於乙方,期限 年(月),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地塊經評估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抵押出讓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千 百 十 萬 千 百十元角分。乙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權總地價的 %,摺合人民幣 萬元,大寫 千 百十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分,為最高額貸款付給甲方。
  四、民事責任:
  1、甲方對產權的責任,抵押期間,甲方應維護抵押地塊土地使用現狀的完好。乙方有權按抵押合同約定,檢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使用狀況。
  2、甲方占管期間,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的土地出租、變賣、贈與、調換,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辦法。
  六、抵押物的處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占有或處分土地使用權時,處分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雙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納抵押人與 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應交的出讓金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抵押合同如發生變更,甲、乙雙方應在變更之日起,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2、抵押關係終止,甲、乙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台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八、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議定補充如下:-――――――――――――――――――――――――――――――――――――――――――――――――――――― 。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並經 國土資源局辦理登記後生效。
  十、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一式一份,甲、乙雙方、登記機關有關部門各執一份。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簽章): 抵押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郵政編碼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職務__。
  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__,面積為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或:第四條 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註: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年每平方米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自_年_月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合作者)應於每年_月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後根據國家〖或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內不作調整〗。
  (註: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銀行__分行,帳戶號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於建設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征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年__月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示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或:第九條 乙方利用合資(或合作)企業中方原有場地,原有場地的界樁應由甲方重新核實。〗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築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距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 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曆。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__年__月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簽字
  乙方: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

土地使用合同 篇5


  贈與人: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___
  贈與人將其土地使用權贈與受贈人,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條、贈與土地位於永城市歐亞路西路南側,面積為730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永國用(土籍)第0700-2號)。
  第二條、贈與人將該宗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受贈人個人,歸受贈人個人所有。
  第三條、贈與人與受贈人於 年 月 日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贈與土地上的建築物、附屬物所有權隨之一併轉移。
  第四條、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
  第五條、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簽名):
  受贈人(簽名):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6


  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與________國外交部(以下簡稱「fm」)就建造________國駐________(地名)領事館館舍的土地臨時使用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1.1公司同意將________市________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的第________號分塊基地提供給fm作為建造________國領事館館舍之用。該基地的使用期限為________年。該基地正確的位置和界線以及有關數據均在附圖上標明,該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見附件1)。
  1.2為使用該基地,fm同意向公司支付地皮處置費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__美元,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fm應在本合同簽字之日後的兩個月內將第一筆付款,即上述地皮處置費總額的50%匯給公司(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中國銀行______分行),第二筆付款即另外的________%應在該基地交付給fm後的兩個月內匯交。
  1.3公司收到上述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第一筆付款之後,應在一個月內按照下述狀況向fm交付第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分塊基地:
  (1)拆除一切現有的建築物和構造物;
  (2)按照自然的地形高度用推土機推平。
  第二條
  2.1fm對第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分塊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該基地只能作為建造________國領事館館舍之用。
  2.2在該基地上建造的________國領事館館舍將是fm的財產。
  2.3fm只能在獲得公司的許可下,方可轉讓、出租或出售該領事館館舍。
  第三條
  3.1未經公司的同意,fm不得將該基地供作本合同所規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將該基地出租、轉讓給第三方;也不得開採、動用或損壞地下資源。
  3.2fm必須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範圍使用土地,除第五條第二款所述與市政公用主管線的銜接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範圍以外的土地。
  第四條
  4.1fm建造的領事館館舍及其附屬設施,應符合________市________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要求(見附件2)。
  4.2領事館館舍及其附屬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________市房屋建築、安全、衛生和與建築有關的其他通用的現行法規的規定。
  4.3fm應取得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發給的建築施工執照後方可開工。
  第五條
  5.1領事館館舍的建造費用應由fm承擔。
  5.2fm並應承擔該基地範圍內的勘察、所有附屬設施的建造費用,以及其與用地範圍外鄰近的市政公用主管線的銜接費用。fm應向________市有關市政公用管理部門按現行規定申請該基地內的管線與市政公用主管線的銜接。
  5.3該基地範圍外的附圖所示的公共道路和市政公用主管線應由公司建造和承擔費用(見附件3)。
  第六條
  6.1fm應尊重中國的法律和法規及與________市________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7.1fm應在本合同簽字之後的一年半內,向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附有一切必要文件(包括由合格的建築師和工程師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設計的建築設計圖、施工圖、說明書等)的建築施工執照的申請書。fm應在取得建築施工執照之日起的三年內動工建造領事館館舍。

土地使用合同 篇7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__。
  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__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或:第四條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註: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後根據國家〔或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縣)〕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內不作調整。〕
  (註: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於建設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征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__年____月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設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或:第九條乙方利用合資(或合作)企業中方原有場地,原有場地的界樁應由甲方重新核實。〕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築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距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曆。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方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乙方: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
  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

土地使用合同 篇8


  該宗地曾於 年 月 日抵押予 ,期限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擔保債務為抵押人(甲方): ( 人民幣大寫 元。立合同單位:
  抵押權人(乙方): 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規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予乙方,作為甲方 元債務的.擔保,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雙方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共同協商,特簽定本合同 。
  第一條 宗地坐落於街號,面積平方米,土地用途,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土地使用證編號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 。經評估,並由(備案)使用權總價值為(人民幣大寫許可抵押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第二條 甲方根據土地使用權抵押許可抵押的限額,將上述土地使用權全部 (部分)抵押給乙方,土地範圍已經雙方確認(見附圖)。
  第三條 擔保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元。
  第四條 設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權擔保範圍為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有關稅費和乙方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
  第五條 抵押期限(月),自年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條 抵押期間,已設定的土地使用權由甲方占管。甲方應保證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間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權屬處分,乙方對抵押物有檢查監督權。
  第七條 發生自然災害造成抵押物和附著物毀損時,甲方應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並及時通知乙方。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應企業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時,應通知對方並由新的企業或繼承人、遺產受贈人繼續履行本合同。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係、承擔本合同的權利、義務,並於發生變更後三十日共同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第九條 違約責任: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或解除合同的,當事人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得到對方認可後,應簽定本合同補充文本。否則為違約。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變更、解除合同。
  第十條 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債務或未按抵押合同規定履行債務,乙方有權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乙方申請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書面通知甲方或其他當事人。
  第十二條 乙方可採取轉讓方式處分抵押物,也可委託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處分抵押物。
  第十三條 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所得款項,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 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 支付劃拔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四) 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本息、罰金、違約金和乙方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
  (五) 剩餘價款交還抵押人。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甲、乙雙方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甲方債務履行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甲、乙雙方應於履行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合同期滿,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續期,並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經土地管理部 門登記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式叄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登記部門壹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銀行帳號: 法定地址: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約地點:
  登記機關(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銀行帳號:
  法定地址: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9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_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_項目。(註: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法定名稱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電報挂號____________;電報挂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採用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乙:_________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日內,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後,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築容積率(建築面積密度)__________________;
  (4)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建築面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6)建築層數,最高/平均_____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註:根據具體情況定)
  三、公益工程
  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範圍內一併建造下列公益工程,並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註:根據具體情況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設計、施工、竣工
  4.1紅線範圍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並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4.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日內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並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築物面積不少於________平方米。
  4.3規模大的、特殊的複雜工程,其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__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____日。
  4.4用地者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五、建築維修活動
  5.1用地者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准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5.2用地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5.3在興建建築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並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動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六、供水、供電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七、監督檢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7.3用地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7.4用地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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