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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寄貨物時應注意的格式條款等問題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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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寄貨物時應注意的格式條款等問題(作者:張*勝,北京律師,13520840484)一、基本案情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系美國某知名電子器件公司在中國的總代理商,負責在中國區域內代銷電子元器件。**公司的庫房每天對外發貨量約100件次。2008年5月20日,**公司通過北京某知名快遞公司(下稱「快遞公司」)向上海某電器有限公司(下稱「電器公司」)送出一批價值30萬元的電子元器件。當日,快遞公司業務員出示託運單並附帶運輸協議:發貨人為**公司,收貨人電器公司,送貨人為快遞公司,貨物名稱為B型電子元器件及半導體二極體共計300件(附明細單),運費3000元人民幣。運輸協議中記載:在承運期內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送貨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限額為人民幣5000元,一般按照運費的8到15倍賠償;發貨人作保價運輸的,按照滅失或毀損貨物價值的90%賠償。2008年5月26日,快遞公司稱該批貨物丟失但只同意賠償5000元,雙方交涉無果,**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8年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快遞公司辯稱:送貨單及運輸協議已經明確記載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照執行,快遞公司已經向**公司支付了最高限額5000元的賠償金,理應不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008年8月12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快遞公司向**公司賠償全部貨款30萬元。快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即,貨款定價缺乏依據。2008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原告**公司出具了美國電子器件公司通過郵寄送達的發票、該批貨物的規格、成本價格等資料以及**電器公司出具的同類產品價格目錄。2008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二、律師評論1、格式條款的法律屬性。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制定的,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它具備下列特徵:一方預先提供並未經與對方協商,具有不變性;高效率,節省訂約成本;承諾方的被動接受性;要約廣泛持續並具備合同的細節。未經明確提示,免責格式條款對相對方不發生效力。本案中,快遞公司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說明義務,故其「免責條款」不生效。2、格式條款的效力限制。法定無效的格式條款包括: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定的情形及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未經充分說明的限制己方責任條款。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按照通常理解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按照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來解釋合同;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依非格式條款解釋。本案中,快遞公司的賠償限額及保價賠償條款無效。3、限額賠償不適用於公路運輸。本案中,賠償限額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在鐵路運輸和海運過程中,有關於承運人賠償限額的規定,但是,在公路運輸中,應當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312條)處理。4、庫房發貨時對送貨收件人員身份的核實。一般情況,收件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身份證件和帶有公司印章的送貨單據或運輸協議。如果收件人員沒有出示該等材料,那麼,建議庫房人員通過電話核實。另外,通過細節觀察收件人員是必要的:詢問送達地址、快遞公司的辦公地址、送貨方式及期限等。5、簽署送貨單據及運輸協議時的審慎性。仔細閱讀送貨單據及協議,發現格式條款時充分詢問,決定不公平時及時提出質疑,要求刪除或者更改相關條款。填寫送貨方式及送貨期限、送達地址及聯繫方式時一定要仔細。最重要的一點,注意收件人員的簽字和日期:切忌允許收件人員簽一個字代替其姓名;收件日期不能允許空白。6、明確所送貨物價值並要求收件人員確認賠償額。一般地,貨物滅失或毀損後,確定貨物價值及賠償方式是依據雙方的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據合同法第61條確定;仍無法確定則依據貨物送達地的市場價格。可見,收件人員對貨物價值的確定應當作為確定貨物價值的第一順位的依據。7、確定貨物價值的輔助證據收集。本案中,**電器公司的票據、成本價格說明及規格說明、**電器公司的價格目錄均可以成為確定價格的輔助證據,實際上,收件人員在送貨單及貨物明細單上的簽字就已經足以確定該批貨物的價值----這也是二審法院判決維持的主要依據,雖然二審法官也審查了前述輔助證據材料,但作用僅僅在於佐證而非直接證據。三、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2條: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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